2026年04月25日 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与物权保护的必要性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吴宁静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与类型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以数字化代码为载体,具有经济价值、使用价值与排他支配性的新型财产形态。其核心特征在于虚拟性与现实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依赖网络服务器与信息技术而存在,不具备传统物的有形形态。另一方面,它能够被权利人通过账号、密码等方式排他控制,且可通过交易、流转实现价值变现,具备财产权的核心要素。

  依据价值来源与存在形态的差异,可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两大类。一是现实映射类虚拟财产。此类财产的价值源于现实社会的投入与经营,如网络店铺、自媒体账号等,可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实现收益。二是网络建构类虚拟财产。此类财产诞生并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价值源于用户的投入与市场的供需关系,如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二手交易市场可产生高额溢价,形成稳定的市场交易生态。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证成

  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物权的核心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网络虚拟财产完全契合物权客体的法定要件。其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特定性,每一项虚拟财产都有独特的数字化标识,可与其他财产明确区分。其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性,权利人可通过账号密码、密钥等方式对其进行排他控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其三,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无论是现实映射类还是网络建构类虚拟财产,都能通过市场交易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具备财产权的本质特征。

  学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主要存在物权说与债权说的争议。债权说认为,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源于与网络平台的服务合同,本质是基于网络用户协议请求平台提供服务的债权凭证。而物权说更符合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肯定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的物权属性,将其纳入物权保护体系,能够赋予权利人绝对的支配权与排他权,为权利人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三、网络虚拟财产物权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呈爆发式增长。游戏玩家花费数万元购置的稀有装备被盗,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但因缺乏明确的物权保护依据,只能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张损害赔偿,无法实现返还原物的诉求。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方式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占有方式,所有权人是通过注册网络账号对虚拟物实现支配,是一种客体对客体的占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是解决司法裁判困境的关键。如今,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而网络虚拟财产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保护体系,是落实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