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5日 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责任主体的认定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耿蕊

  一、问题的提出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通过频繁变更主体、授权第三方经营、转让店铺等方式规避责任,使消费者在经营者“跑路”时难以确定追责对象。现行规则存在三个局限:一是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分散,缺乏系统性;二是对主体变更、特许经营等规避行为缺乏穿透性认定规则;三是对实际控制人、受益人等幕后主体追责不足。

  二、经营责任主体认定的典型争议类型

  一是店铺转让与主体变更。经营者常以“店铺转让”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原预付卡合同。根据民法典,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实践中,若受让方继续使用原店铺品牌、经营场所、员工及设备,消费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承接了预付债务,应认定受让方为责任主体。

  二是特许经营中的责任归属。加盟模式下,品牌方与加盟店为独立主体,但消费者多基于对品牌的信赖购买预付卡。若品牌方对加盟店的预付卡发行、资金归集、营销宣传等存在统一管理或实际控制,应认定二者构成共同经营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一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混同。大量经营者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通过注销或转移资产逃避责任。依据公司法,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资金常进入股东个人账户,应依法穿透公司面纱,将股东认定为共同责任主体。

  三、责任主体认定的路径

  (一)认定标准的统一。责任主体认定的核心应回归“谁享有经营利益、谁承担经营风险”原则。当某一主体实际参与预付资金的分配、使用或受益,或对经营活动实施控制,即应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同时,消费者基于品牌标识、统一管理等产生的合理信赖,应作为辅助标准。二者结合,构成穿透式认定的基础。

  (二)完善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机制。在特许经营、品牌联营等场景中,可规定品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加盟店预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店铺转让场景中,可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转让前的预付债务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除非转让人已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三)强化事前信息披露与事后穿透追责。事前应要求经营者公示实际控制人信息,预付式消费合同须列明经营主体及其关联方。事后应赋予消费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实际控制人、品牌方为共同被告的权利,法院应依职权审查主体混同、控制关系等事实,避免形式主义裁判。

  四、结语

  经营者通过主体形式变化规避责任的手段日趋复杂,固守单一的形式主义认定标准已难以实现实质公平。未来,应从立法、司法与行政监管三层面协同推进,以“经营利益归属”与“消费者合理信赖”为核心,建立穿透式责任主体认定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