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耀昕 柴永昌 陈步青
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核心驱动力,人工智能(AI)在重塑生产生活方式并释放巨大生产力的同时,也引发了深刻的伦理震荡。当前,数据隐私危机、算法歧视及责任归属模糊等“伦理赤字”问题,不仅威胁个体权益,更可能加剧社会结构性矛盾。在此背景下,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观,旨在通过理论剖析与实践探索,构建一套科学、前瞻的伦理法规体系,以规范技术应用,规避异化风险,确保人工智能服务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一、理论基石: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观的深层透视
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观以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为理论根基,将科技视为解放人类生产力的工具,其最终价值指向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理论的核心逻辑在于: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推动生产方式变革,而伦理法规的本质则是通过制度设计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技术发展需求,从而规避技术异化风险。在人工智能时代,这一理论要求我们警惕资本逻辑裹挟下的技术异化与“技术中心主义”陷阱,确立“人是目的”的价值锚点,确保技术增强而非削弱人的主体性,进而通过制度构建保障科技进步始终服务于人类解放的根本目标。
二、现实困境: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挑战与法理冲突
尽管国际社会及我国已出台相关法规,但相较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速度,现有法律体系滞后性与碎片化特征显著,难以有效应对算法逻辑引发的深层伦理挑战。其一,数据隐私与安全面临边界危机:AI对海量数据的依赖使个人隐私数据暴露于高风险状态,生物特征、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泄漏频发,而算法“黑箱”特性导致数据处理过程不透明,用户知情权与数据控制权实质丧失。其二,算法偏见呈隐性扩张态势:算法非价值中立,若训练数据蕴含历史性种族、性别或阶层偏见,算法将“继承”并放大歧视,在招聘、信贷、司法等领域形成披着“技术客观性”外衣的系统性不公,严重背离公平正义原则。其三,责任界定陷入法律模糊困境:传统归责体系以“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为基石,但在AI自主决策场景下,算法复杂性消解了责任追溯链条,自动驾驶事故或医疗AI误诊的责任主体在开发者、使用者与生产者之间难以厘清,既阻碍受害者维权,也导致风险向弱势群体转嫁。上述困境凸显既有法规在应对技术异化时的制度性缺位,亟待构建更具前瞻性、系统性的伦理法规框架。
三、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视角的价值引领与方法论支撑
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观为解决上述困境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与价值引领。首先,它要求我们明确价值导向,纠正“资本逻辑”偏差。当前,AI发展中出现的隐私侵犯与算法剥削,往往源于资本通过技术手段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主义强调科技应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这要求我们在立法时必须将“以人为本”置于首位,限制资本利用技术对个人权益的过度攫取,防止技术沦为资本增殖的单纯工具。其次,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要求我们在技术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寻找平衡点。在制定法规时,既不能因噎废食阻碍技术创新,也不能放任自流牺牲社会公平,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在鼓励AI技术研发应用与保障不同群体平等权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最后,从矛盾分析法的视角来看,技术与伦理的矛盾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因此伦理法规不应是僵化的教条,而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随着技术的迭代持续更新,以有效应对不断涌现的伦理风险。
四、构建路径:基于马克思主义原则的法规体系重构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构建我国人工智能伦理法规体系应从确立核心立法原则与完善监管审查机制两个维度协同推进。
在立法原则的确立上,应构建以“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法律基石。法律应明确规定人工智能不得替代人类在关键决策领域的主体地位,严禁开发任何旨在侵害人类尊严、隐私或造成人身伤害的技术,以此回应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伦理要求。同时,为消除算法歧视,立法需强制要求算法的透明性与可解释性,建立算法审计制度,对训练数据进行清洗与去偏处理,保障公众对算法决策的知情权与申诉权,确保技术红利由全体人民共享。此外,鉴于马克思主义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AI立法中应纳入“绿色AI”理念,通过政策引导减少高能耗算力的无序扩张,并关注技术对就业结构的冲击,建立相应的再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机制,实现技术、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在监管与审查机制的完善上,应建立专门监管机构与全流程伦理审查制度。建议设立国家级的“人工智能伦理监管委员会”,统筹协调各部门的监管职能。该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执法权,负责制定具体的伦理标准、审查高风险AI系统,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解决目前监管碎片化、多头管理的问题。同时,鉴于马克思主义强调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AI伦理治理不能仅靠政府单打独斗,必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机制。伦理审查应贯穿AI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从立项阶段的风险评估,到研发阶段的算法合规性检查,再到应用推广阶段的社会影响监测,每一个环节都应设置伦理“防火墙”。审查委员会应由跨学科专家组成,确保审查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从而从源头上阻断伦理风险的发生。
(作者单位:胡耀昕,中山大学法学院;柴永昌,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陈步青,暨南大学国际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