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宣廷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当前反腐败斗争虽取得压倒性胜利,但权力寻租呈现期权化、虚拟化、跨境化变异升级,传统腐败与新型腐败混合增长。反腐败纵深推进与权力寻租变异升级的结构性矛盾愈发突出,政商勾连通过影子公司、代持股等隐蔽手段侵蚀改革成果,成为新征程上亟待破解的治理难题。
权力寻租的理论探究
权力寻租现象不仅涉及公权力被不当商品化的问题,而且广泛涵盖公权力干预商品交换及市场竞争的各个层面。此过程中,公权力在寻租过程中被异化为可交易商品,通过权钱交易、权权置换等多元异化形态,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权力寻租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社会公正与道德底线构成极大损害。此类行为致使部分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及其影响力,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私利,进而导致公共资源的无谓损耗及资源分配的不公平现象。
构建寻租模型的理论根基在于政府干预与行政管制所能引发的“租金”现象。此处的“租金”意指超越市场机会成本的额外收益,其根源在于政府政策干预及行政管制所造就的超额收益。具体而言,寻租活动呈现多元主体参与特征,企业、个体及利益集团通过游说、贿赂等方式,积极寻求政府特许权以获取超额收益。其典型路径包括以低价购入生产要素转售套利,或垄断资源攫取暴利。此类行为不仅扭曲市场定价机制,更通过影响政策制定形成制度性寻租。当行政管制衍生出稀缺性审批权时,政商合谋便催生出系统性租金空间,使得非生产性逐利行为嵌入经济运作体系。这既暴露了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的结构性缺陷,也折射出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导致的深层矛盾。寻租现象本质上是权力与资本互嵌的产物,反映着制度缺陷对资源配置效率的侵蚀。
权力寻租的成因分析
制度建设层面的不完善为腐败的滋生和扩散大开方便之门。究其根本,权力寻租现象出现的最深层原因在于制度层面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职能转变成效显著,但部分领域仍存在政商边界模糊、制度衔接空窗等问题。例如行政审批改革虽压缩了许可事项,却因职能调整不到位,形成“弹性条款”“隐形门槛”等新寻租载体。
信息壁垒的存在进一步限制了监督机制运行效果的发挥。一方面,权力机构内部监督乏力。政府部门间信息不对称制约同级及上下级监督,部分公职人员公然将行政信息转化为牟利工具,开展信息寻租,违背公共服务原则。另一方面,权力机构外部监督受限。一些地方政府凭借信息垄断优势掌握政策制定权,却在执行中通过信息隐匿剥夺公众知情权,将公共信息异化为稀缺资源,为暗箱操作提供便利。有效监督机制的匮乏最终引发权力寻租呈现出某种结构化趋势,几乎成为社会活动和权力运作的重要方式和准则。
有利的外部环境基础为权力寻租活动提供生长蔓延的土壤。在制度“真空”困境出现,监督体系缺乏的有利外部环境纵容下,官员们长期处于权力寻租的不良风气中。主观上,部分官员对腐败亚文化产生扭曲认同,“潜规则”思维渗透权力运行,形成自我合理化的价值错位;客观上,寻租者结成利益同盟,通过权力勾连形成庇护网络,在资源分配中构建排他性壁垒。如此一来,权力与利益的深度捆绑,最终侵蚀社会公平正义与群众切身利益。
权力寻租的规制对策
整治权力寻租现象,需要建立综合性机制,从而遏制和预防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私利的行为。
健全制度设计,夯实规制权力寻租的基石。构建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关键在于精准界定权力边界。一方面,政府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以保障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亦需高度警惕过度干预可能引发的权力寻租空间扩大问题,以免对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公平竞争格局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若要有效抑制权力寻租行为,政府需进一步推行简政放权政策,着力调整并优化自身机构职能,积极转变工作作风,严格界定权力的运行范围和程序,确保权力行使的透明度与公正性,缩减政府干预所衍生的寻租空间。
保障法律执行,维护规制权力寻租的关键。强有力的法律执行力是确保法律法规得以切实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对权力寻租行为形成有效的遏制与震慑,要求司法机关及执法机构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秉持公正无私的原则,严格执法,对权力寻租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惩处。增加查处频率、提高腐败案件破案率是遏制腐败现象与警示腐败对象的有效途径。此外,法律执行工作还需广泛吸纳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权力寻租行为无处藏身。
完善监督机制,筑牢规制权力寻租的防线。制度规则、法律法规想要落到实处、发挥规制效用,还需要依赖完善的权力管控体系。目前,我国监督体制还存在诸如体制交叉重复、职责不清晰等不足,因此要进一步改革监督体制,扩大监督范围和力度,使腐败在权力的运作过程中无可乘之机。可依托便捷的网络技术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督机构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此外,监管方式也应当根据寻租现象特征与时俱进、持续革新,可通过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与反馈等方式加强外部监督,营造杜绝寻租的社会文化氛围与不能腐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