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尤爱霞 武黎星
在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审查认定是确保债权人利益的核心环节。保证债权是指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债权,其审查认定不仅涉及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还涉及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是否认定等问题。随着我国破产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保证债权的处理问题日益凸显。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经验,探讨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审查认定的法律要点,以期为管理人提供明确的审查指引,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性。
保证人申报债权的审查与认定
第一,保证人已代偿债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且保证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有权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此时,管理人应依据保证人提供的代偿凭证及相关证据,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申报债权的金额。这一处理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即“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第二,保证人未代偿债务的情形。首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申报债权。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而保证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后可以对保证人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这是因为保证人此时是以其对债务人的未来求偿权为基础进行申报,符合法律规定的申报条件。其次,债权人与保证人同时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应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而对于保证人申报的债权则不予确认。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有的管理人不接收保证人申报资料,笔者不建议这样做,因为债权人少申报债权或未申报部分债权时,管理人应在保证人的债权申报中予以确认。因此,建议管理人接收保证人的债权申报资料,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补充确认。
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计息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保证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计息终止时间,旨在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利益。
然而,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有权主动审查该问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法律赋予了保证人抗辩的权利,只有当保证人主动主张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时,法院才能支持其主张。如果保证人放弃抗辩,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不应主动审查,避免过度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改变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这种处理方式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也符合司法中立的原则。
结论
保证债权的审查认定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管理人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审查。通过严格审查主债权、保证合同及保证责任,管理人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未来,随着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管理人在处理保证债权问题时将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同时,管理人也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