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谭心妍
在数字要素跃升为“第五大核心生产要素”的今天,数据已不再是冰冷的底层记录,而是流动的价值富矿。伴随着企业数据的汇集、加工使用、交易流通日益频繁,当前企业普遍陷入了一种“权属焦虑”。传统企业数据保护局限于单一路径,呈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特征,无法适配企业数据无形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基本特征。一方面,面对巨大的采集与算力投入,企业需要获得排他性的权利保障来对抗寄生性的数据侵权;另一方面,在规则模糊性的灰色地带下,企业又担忧数据的跨界流通会触碰“不适当扩张”或“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红线。
其实这些焦虑的根源,本质上是工业时代静态所有权视角与数字时代动态利用观视角的价值冲突。在现今数据生态中,价值产生来源于共享与交互。因此,保护企业数据权益,需要完成从单向的“权利赋权”向“赋权与规制”双轴并行的协同体系转换,二者协同保护、相辅相成,实现从一维碎片到多维协同的范式重塑。
传统“一维碎片化”保护范式的现实困境
长期以来,我们试图在旧有的法律工具箱中寻找解决数据问题的灵丹妙药,但事与愿违,可能会陷入顾此失彼的困境。著作权法保护框架下固守“独创性”标准是难以覆盖原始数据的,所以不能为企业数据提供完备的保护模式;而合同法虽能约束签约方,但在面对“非签约第三人”的数据爬取时,债权的相对性使其显得力不从心;商业秘密保护与数据流通属性天然相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处理纠纷时,过度依赖一般条款进行个案裁决,其范围不恰当扩张适用,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无法为企业提供稳定预期。以上保护路径的空洞化,也会导致企业在数据研发上投入与产出保护出现严重失衡的情形。
现有的治理模式多为局部性的小修小改,其零散性修改也就意味着缺少兼顾效率、公平与安全的完整体系,从而在治理效果上大打折扣。企业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主体,其合法权益本应得到明确规范与有效保护,但在实践中保护范式仍存在空缺,因此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几个主要视角来构建保护体系。
纵向维度下“三权”分置的权益体系
要想建立稳定的预期,需在纵轴上构建出三级递进的价值链条。依据“数据二十条”所提出的分层确权思路,第一步要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基础地位。这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一种基于合法汇聚而产生的物理控制权。它解决了企业数据采集的合法性源头,为数据进入流通环节提供了第一张“入场券”。第二步是要激活“数据加工使用权”的赋能属性。这是数据价值增值的核心部分,所以应将其定义为一种“意定用益物权”,允许企业在保障原始数据人格权的前提下,通过算力投入和算法处理等措施实现数据从资源向产品的跃迁。该种权利的灵活配置,是加快“数商”生态蓬勃发展的驱动力。第三步是要强化“数据产品经营权”的财产保护。对于经过深度加工、具有独立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来讲,应向其注入较强的,甚至类似于知识产权的绝对权利。这种保护旨在激励企业的持续性投入,防止竞争对手通过简单的“实质性替代”窃取商业成果。
横向维度下“响应式规制”的治理逻辑
在纵向的确权基础上,需建立横向的规制来确保权利不被滥用、流通不被阻塞。因此,引入回应性监管是构建包容审慎“监管生态”的必然结果。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监管不该是冷冰冰的“一刀切”,而是根据技术的成熟度与应用场景的风险级别进行层级式响应。在数据流转的初始阶段,市场应给予企业更多的试错机会。但是当企业恶意爬取或封锁数据等消极行为触及市场公平底线时,规制工具应当迅速介入。接着,在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摒弃传统竞争关系的思考定式,采用替代性与实质性相结合的双层分析范式。着重考察获取行为是否导致了原产品的市场被不当侵蚀,从而平衡数据抓取者与持有者的利益天平。最后是应对前沿挑战的弹性机制。针对AI智能体带来的自主纠偏风险和隐蔽侵权,监管应从结果规制转向过程规制,通过算法留存重置、阶段化授权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新型风险的实时感知。
从一维到双轴,不仅仅是空间维度的叠加,更是治理哲学从“防御保护”向“促进流通”的进步。企业数据权益的系统性构建,是一场在权利确信与行为合规之间寻找最大公约数的过程。唯有纵轴确权赋予市场主体以“恒产之保障”,横轴规制赋予市场环境以“活力之源泉”,才能破解“反公地悲剧”与“数据孤岛”的悖论。在双轴协同的框架下,数据将不再是被法律枷锁束缚的沉睡资产,而是成为奔流不息、普惠共赢的时代活水。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