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伟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推进,资本市场注册制落地,数字金融、绿色金融等新业态蓬勃兴起,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升。截至2024年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突破380万亿元,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年均增速超20%,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大幅提升。
但与此同时,金融市场化进程中的深层次风险逐步显现:P2P网贷存量风险仍在,影子银行部分存在监管盲区,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信用风险集中暴露,数字金融领域监管套利、数据安全问题频发。相较于金融市场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审慎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碎片化、协调性不足等短板,难以有效应对跨市场、跨区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亟需深刻反思金融市场化的风险生成逻辑,以法治思维构建系统完备的金融审慎监管法律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厘清辩证关系:明确金融审慎监管的法理基础与适用边界
构建金融审慎监管法律体系,首要前提是准确把握金融市场化与审慎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金融市场化的核心是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与竞争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审慎监管则是矫正金融市场固有失灵的必要手段。二者共同保障金融体系健康运行,而非对立关系。
从法理层面看,政府规制理论为审慎监管提供了核心支撑。金融体系的公共属性和风险传导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必须通过授权实施干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证明,完全放任的金融自由化必然导致失控;金融抑制理论则警示,过度行政干预会扭曲价格信号、阻碍金融创新,最终损害实体经济。
实践中,“泛市场化”误区是风险滋生的根源。部分金融机构脱离服务实体经济的轨道,将金融创新异化为规避监管的工具,通过多层嵌套产品、业务绕开资本充足率、信贷规模等约束,导致资金空转、风险放大。对此,立法必须明确审慎监管的边界,坚持“监管姓监”,既杜绝监管缺位,也避免监管过度。应建立科学的甄别机制,区分服务实体经济的真创新与套利导向的伪创新,将监管重点聚焦于系统性、传染性金融风险;同时建立量化监管触发机制,当金融机构指标突破安全阈值时,依法启动分级干预,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二、构建双层框架:确立“市场自律+法定监管”的协同规制模式
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我国应构建“市场自律先行、法定监管兜底”的双层规制模式,形成多元的金融监管格局。
市场自律是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金融机构作为风险第一责任人,应完善“三会一层”公司治理,健全内部风控体系,强化股东资质审查和关联交易管控;行业协会应制定统一标准与自律公约,开展培训、风险评级,建立惩戒机制。但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决定了自律存在天然局限,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存在内部风控形同虚设、股东违规干预经营等问题,因此必须强化法定监管的兜底作用。
法定监管层面,需加快填补数字金融、跨境金融等新兴领域立法空白,明确监管主体与权责边界;整合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规中的审慎监管规则,形成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调机制,破解多头监管、重叠与真空并存的难题。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建起来,形成四级垂管体系,为统一监管奠定了基础,但央地监管权责划分尚未以法律形式明确,地方政府在风险处置中的职责仍需厘清。
三、精准划定范围:实现审慎监管的比例化与差异化适用
金融审慎监管应遵循比例原则,根据风险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施精准监管,避免“一刀切”,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为市场创新保留空间。
监管范围与强度的确定需考量三个核心因素:一是风险传染性,对跨市场传导性业务,实施严格宏观审慎监管,附加更高资本、流动性要求;对涉及个体风险的业务,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降低监管成本。二是影响公共性,对涉及广大存款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金融活动,实行严格准入与行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对私募性质、风险由合格投资者自行承担的活动,适当放宽监管,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三是创新合规性,对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等服务实体经济、符合国家战略的创新,给予包容空间,探索“监管沙盒”等柔性方式;对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的伪创新,坚决禁止查处。同时,建立分级监管体系,根据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与风险等级配置监管资源,对高风险机构增加检查频次,对低风险机构以非现场监测为主,提升监管效能。
四、结语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法治是金融安全的根本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实践表明,没有审慎监管护航的市场化必然走向风险失控,脱离市场化基础的监管则会影响金融活力。
在新征程上,我们需以历次金融风险事件为鉴,将风险反思转化为制度完善动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金融审慎监管法律体系。未来应加快推动《金融稳定法》出台,完善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框架,加强监管科技应用,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同时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这既是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