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30日 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自治规则与国家法的互动 ——贵州“数字枫桥”金融纠纷化解机制探索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陈杨婷婷 夏艳

  贵州作为全国首个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自2018年起开始推广“数字化+枫桥经验”工程,将智能调解平台嵌入基层治理,形成高效金融纠纷化解新模式。技术治理的 “算法刚性” 与乡村社会的 “自治柔性”、平台企业 “私主体规则” 与国家法 “公权规范” 存在复杂张力。本文以“国家法—自治规则—数字技术” 三元框架,剖析二者互动逻辑,提出适合贵州金融纠纷化解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路径。

  问题提出与分析框架

  “枫桥经验”诞生于1963年,近年来加快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对于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不一致以及常发生于基层的金融纠纷案件,数字化平台已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模式化的解决标准。基于此,“枫桥经验+数字化”已成为贵州最大效率解决基层金融纠纷的一大选择,例如黔东南州建立“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小额纠纷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传统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基层司法资源紧张,数字枫桥虽缓解治理压力,却面临算法黑箱、平台责任边界等法律空白,现有研究对数字金融纠纷调解缺乏系统分析。

  本文构建“国家法—自治规则—数字技术”三元互动框架:国家法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体系,构成基层治理的底线,为社会自治规则提供法律基础,引导、监督其运行。自治规则包括村规民约、民族习惯法等,是柔性治理关键;数字技术为二者互动提供载体。本文将突破传统二元结构,揭示数字治理动态平衡逻辑。

  自治规则的生成与规范样态

  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形成“鼓楼议事”“寨老调解”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甚至会将该村的民俗习惯作为调解纠纷的参考。因此,自治规则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数字化枫桥经验建设中已被转化为算法模型,并将其嵌入数字平台中,为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提供不同的纠纷调解机制。

  自治规则呈现三种样态:一是村规民约模板,当地人可选择此类模板来调解纠纷;二是合作社章程条款,对于已建立合作社的农村,该章程为最好的参考模板;三是平台用户协议,用户和平台通过签订协议并电子签名,则具备合同约束力。实践中建立备案审查、可解释性机制,能够确保自治规则适用合法,并适宜当代解决基层金融纠纷的需求。

  国家法的嵌入困境与功能调适

  国家法嵌入技术治理面临三重困境:第一,如果无限制扩大公权力机关的治理能力,公权力机关一旦权力变大,就会损害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第二,削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数字治理的类案大多保持“同类案同类判”的原则,这使得法官在类案中缺乏不同的思考,导致案件错判、误判;第三,算法平台对方言识别误差,导致少数民族用户权利受损,违背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法功能调适,法律虽然有滞后性,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之处。贵州也可建立《贵州省数字乡村治理条例》,明确平台对于错案的责任承担方式,并向大众告知平台的运行逻辑,赋予公民应有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互动张力与法治现代化路径

  三元互动存在明显张力,算法虽然比较跟随现代化的发展,但是对于弱势群体较为不利,比如许多老年人连算法是什么都不了解,更不会信赖算法作出的判决。对于贵州少数民族地区而言,算法也会相应地排斥此类人群,变相地剥夺其诉讼权利。

  推进法治现代化需多维协同,立法上制定《贵州省数字乡村治理条例》,明确平台的责任承担机制以及赋予公民应有的算法平台的知情权,确立可成为数字调解员的资格;行政上设立金融算法伦理审查委员会,实施算法全流程监管;司法上确立算法程序正义标准,保障司法人员对具体案件的监督权,不能完全赋予算法平台裁量权,将权力抓在自己手上。

  总之,应统筹立法、行政、司法多方举措,完善地方治理法规,压实平台责任,健全算法审查监管体系,严守司法判定权限。规范数字技术运用,有助于弥合群体权益差距,夯实民族地区法治根基,稳步推动区域法治现代化建设。

  结语

  贵州 “数字枫桥” 是全国首个乡村金融治理实验,有效破解农村金融纠纷治理难题,为全国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样本。自治规则在技术赋能下新生,国家法保持弹性调适,数字技术成为规则生成与互动的关键载体。未来应平衡好技术效率与法治公平,以数字善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