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陈巧灵
在我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数字中国”的宏伟蓝图下,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已成为科技自立自强与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一环。四川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将成都等地打造为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力图在西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地中占据先机。然而,机遇与挑战往往并存,当解放双手的自动驾驶汽车卷入交通事故时,传统的以人类驾驶员为中心的侵权责任与举证责任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基于汽车数据壁垒和“算法黑箱”等原因,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常陷入难以举证的困境,这不仅不利于受害者的权利救济,也阻碍了自动驾驶技术落地与行业健康发展。因此,从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层面去探寻这一困境的破解之道成为当务之急。
一、传统举证责任在自动驾驶领域面临的挑战
一是数据壁垒和“算法黑箱”引起的“举证不能”。2021年2月,一起汽车追尾事故中,当事人质疑车辆刹车失灵导致事故发生,却困于行车数据由特斯拉企业直接持有而无法举证。历经4年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特斯拉向张某提供事故前30分钟完整行车数据。这一诉讼过程反映出在自动驾驶领域,一方面受困于自动驾驶汽车数据由企业直接收集并实际持有,消费者欲调取事故相关行车数据,企业却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致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举证中处于劣势地位,依据传统原则主张权利变得异常困难,这实质上剥夺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公平机会;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技术的核心在于由感知、决策、执行等模块构成的软件算法和硬件系统,呈现出显著的“黑箱”特性。当事故发生时,即使受害人有权查阅有关行车数据,但要求其深入理解并还原系统在事故发生瞬间的决策逻辑、感知数据处理的完整性,以及算法判断的合理性,这显然是在强人所难,有违实质公平。
二是责任主体多元化致使举证对象模糊。传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相对清晰,主要是车辆驾驶员。然而,在自动驾驶领域,责任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潜在的责任方可能包括车辆所有者、车辆使用者、自动驾驶系统软件和算法的开发者、硬件制造商,甚至是为系统提供高精度地图和数据服务的供应商。一起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于单个环节的失误,也可能是多个环节协同失效的结果。例如,传感器未能探测到行人,可能是传感器本身的质量缺陷,可能是算法识别能力不足,也可能是车辆维护不当导致的传感器污损。受害人要在诉讼初期就精准指向特定的责任主体并完成初步举证,难度极大。
三是现行法律适用存在局限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主要是基于传统人工驾驶模式构建的,其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虽然基于风险控制理论引入了无过错责任,但在责任认定时,仍未突破“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就产品责任而言,自动驾驶决策过程复杂且不透明的特点导致判断“产品缺陷”变得困难。现有法律体系缺乏针对自动驾驶技术特性的专门规定,导致司法实践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和空白,法官在审理此类新型案件时,可能不得不通过扩大解释现有条文或依靠原则性条款来裁量,但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裁判标准不统一、法律预期不稳定等问题,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也不利于自动驾驶产业的长期规范发展。
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自动驾驶领域的适用
鉴于上述挑战,在自动驾驶领域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顺应技术创新发展、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类型的诉讼中,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现行法律已在部分特定领域规定了这一规则的具体适用,比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在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中,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将由受害人转移至车辆生产者或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一方,由其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具体适用路径如下。
一是适用条件和范围。我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将自动驾驶等级划分为0-5级。其中L2以下为辅助驾驶阶段,驾驶员仍负主要责任,可以传统举证原则为主,辅以产品责任条款。L3-L5在特定条件或完全由系统承担动态驾驶任务,人类驾驶员不负监控环境的责任,因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更为合理。但该规则的适用仍需以受害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为前提,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证明损害发生在车辆处于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期间、提供初步证据表明损害可能与自动驾驶系统的性能或行为有关。受害人完成此初步证明,举证责任即发生倒置。
二是数据证据的可信度保障。2025年3月,特斯拉加州2.43亿美元天价赔偿车祸案汽车数据删除事件引发社会对车企提供的汽车数据真实性的质疑。在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中,车企基于对数据的实际独占控制,运用技术手段篡改事故关键行车数据易如反掌。为确保“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有效运行,政府和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必须引导建立强制规则或行业准则,通过强制要求所有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数据记录装置、利用区块链和数字签名等技术,确保记录的数据无法被篡改、建立第三方数据托管或鉴定机构等举措,保障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中车企提供的汽车行驶关键数据的可信度。
三是完善现有法律体系。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后盾,国家层面需及时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在立法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前,通过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统一判案标准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在审理涉自动驾驶案件时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正式立法积累实践经验。同时,适时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或在未来可能制定的《自动驾驶汽车法》等专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L3及以上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清晰界定自动驾驶系统生产者、提供者等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范围,顺应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现实需求。
综上所述,在自动驾驶交通事故领域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不仅是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更是对“交通强国”和“数字中国”战略的积极践行。法律应当在风险防控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通过明确责任分配机制增强公众信任,同时倒逼企业提升系统安全性能,最终实现产业规范与公共利益的双赢格局,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