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副教授 彭洪毅
2025年1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着力提升治理的前瞻性、精准性、系统性、协同性,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网络生态治理,是以系统观、平衡和谐观、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引,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互联网治理实践进行的总结,是一种内生型、整体性与可持续的全过程治理范式,是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时空变局中,指导综合治理网络乱象,解决既往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范式失灵问题的根本遵循。作为网络生态治理中的重要节点,网络平台是信息传播的关键枢纽和社会互动的重要场域,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网络空间的清朗与否、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公众利益的保障。因此,考察分析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网络生态治理的前提。当前,网络平台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仍面临诸多深层次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因素,需要全面梳理、厘清,才可能对症精准施策,最终实现网络乱象治理的前瞻性、精准性、系统性、协同性、持续性,不断传播正能量。
一、网络乱象的全景梳理与产生根源
网络乱象的主要表现与社会危害:首先是信息传播失序与虚假信息泛滥。互联网普及以来,信息传播速度呈几何级数增长,但相应的核查与过滤机制未能同步完善。虚假新闻、谣言、夸大其词的标题党内容屡见不鲜。例如,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突发事件中,虚假信息的传播不仅误导公众认知,引发社会恐慌,还可能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活动造成冲击。虚假信息的传播成本极低,但其辨识和辟谣成本却极高,对社会信任体系构成持续挑战,侵蚀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次,网络暴力与不良内容侵蚀,网络违法频现。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部分网民行为失范,人身攻击、恶意诽谤、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低俗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内容长期存在。这些内容不仅污染网络环境,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威胁。最后,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方式不断翻新与黑色产业链滋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从早期的邮件诈骗、中奖诈骗,发展到如今的网络钓鱼、电信网络诈骗、虚拟货币诈骗等,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黑色产业链。此类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群广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网络乱象产生的根源在于平台企业网络营运初期时角色定位被动、单纯追求盈利、忽略社会责任。一方面平台企业在互联网早期基本以“技术中立”与“管道提供者”定位。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平台方普遍秉持“技术中立”原则,将自身定位为信息传输的“管道”或“平台”,强调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被动存储”角色,倾向于减少对内容的主动审核和干预,以追求用户增长和流量最大化。这种定位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乱象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是盈利模式驱动下的自我监管松懈。多数平台的核心盈利模式依赖于广告收入和用户数据,这使得平台天然具有追求用户时长和活跃度的倾向。在流量至上的逻辑下,一些平台对能够吸引眼球的低俗、猎奇内容采取默许甚至纵容态度,对违法违规信息的审核处理不够及时、不够彻底,存在“重发展、轻治理”的现象。
二、网络乱象治理面临的新挑战与平台责任的演变
早期网络治理呈现多部门分头管理的特点,虽各有侧重,但也存在职责交叉或空白地带。随着网络乱象日益严重,国家逐步意识到统筹治理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明确了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地位,并对平台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网络治理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平台责任的初步明确。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既有的监管模式、治理手段逐渐显示出诸多不足之处。
网络技术快速迭代带来的治理新挑战。由于网络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层出不穷,治理难度加大。过去二十年,从PC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再到如今的社交媒体、短视频、直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网络应用形态日新月异。深度学习、虚拟现实、元宇宙等新技术的应用,使得网络乱象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如深度伪造视频、AI驱动的精准诈骗、算法推荐导致的“信息茧房”与“回声室效应”等。这些新变化对平台的内容识别、风险预判和处置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人工生成技术可以快速生成高度逼真的虚假图文视频,传统的人工审核难以应对其数量和迷惑性。
“自媒体”与“多频道网络机构”蓬勃发展,内容监管链条大大变长。随着平台准入门槛的降低,“自媒体”迅速崛起,成为网络内容生产和传播的重要力量。它们的出现丰富了网络内容生态,但也带来了内容质量参差不齐、“标题党”“洗稿”、蹭热点、恶意营销等问题。一些自媒体为了博眼球、涨粉、变现,不查清事实真相,甚至违背事实真相,传播虚假信息或进行恶意炒作。多频道网络机构在孵化和运营自媒体账号时,若片面追求商业利益,可能放松对旗下账号内容的审核与管理。平台对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的自媒体账号及其背后多频道网络机构的监管难度远大于对传统媒体的监管,治理链条的延长和责任界定的模糊性,使得平台在履行内容管理责任时面临更大挑战。
平台在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与社会责任加重。一方面平台作为信息内容管理者的角色强化。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平台已不再仅仅是技术提供者,而是成为事实上的信息内容集散地、分发者和管理者,掌握着海量的用户数据、内容资源和算法推荐等先进技术。这种网络中的枢纽地位使得平台在网络治理中的责任日益加重,从被动响应监管要求,逐渐转向需要主动承担起内容安全、用户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等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用户注册与管理制度、违法信息处置机制等。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企业承担多重社会性角色和公共性功能,准公共物品特征日趋明显。因此,社会对平台企业治理期望提升与多元共治需求增强,公众对清朗网络空间的需求迫切。随着网民规模的持续扩大,网络已成为全社会精神空间,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众对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健康性、可信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平台履行治理责任的期望也日益提升。因此,单一依靠政府监管或平台自治已难以应对复杂的网络乱象,需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政府、平台、行业协会、网民、媒体等多方主体协同参与,形成多元共治的合力。
三、平台企业应全面履行网络平台的社会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网络生态治理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壮大网上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有效打击与遏制网络乱象,网络生态总体向上向好。网络生态治理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网络生态治理中要求网络治理的思想向系统观转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法治护航。对于平台企业而言,需要全面深刻认识与领会习近平网络生态治理观的内涵,学深悟透,才可能真正在平台企业的全链条运行中践行自身的社会责任。
一方面,平台企业应从早期对平台违法违规内容进行过滤和删除的“守门人”转向“网络生态构建者”的角色演进。即平台企业不仅是网络信息的传递者,更是网络生态的构建者和维护者。随着平台经济和社会影响力的增强,其责任范畴从单纯的内容审核扩展到如个人信息安全、未成年人等用户权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算法伦理、数据安全、公共利益维护等多个维度。平台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利益和环境效益,将社会责任融入其商业模式和运营决策中。另一方面,切实落实技术向善的互联网行业共识。面对算法等新技术带来的潜在风险,平台企业应以技术赋能,负责任地进行平台运营,这就要求平台在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全生命周期中,始终将社会福祉和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主动评估和规避技术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通过优化算法模型,减少偏见和歧视;设计更健康的用户交互机制,防止沉迷;开发更智能的内容识别技术,提升不良信息处置效率。平台应建立内部算法伦理审查机制,并引入外部专家和公众监督,确保技术发展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
具体而言,在对网络乱象的治理中,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该在理念、技术、机制、群体、资源等维度全面展开。在理念层面,重视人本协同与动态进化,即以用户权益保障为核心,融合学习型组织理念,构建政府—平台—用户—行业平台协同共治、持续进化的治理生态;在技术层面,重视智能防御与数据互联,即部署AI+人工双规审核、区块链存证、数字孪生推演等技术矩阵,通过行业数据共享实现治理资源高效流转;在机制层面,重视多元参与与价值平衡,即建立运行政策机制响应通道、贡献积分权益、文化评估模型等机制,平衡监管、合规、商业效益和社会价值;在群体层面,重视精准保护与素养提升,即对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建立动态防护系统,同步开展网络素养教育,从源头减少乱象滋生土壤;在资源层面,重视跨界融合,即重构资源认知,整合技术工具、文化资源、人才经验,开发低成本高效益的治理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