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雪
随着数字经济与即时配送行业的深度融合,外卖骑手已成为新就业形态中规模庞大、具有代表性的群体。然而,外卖骑手就业灵活,用工模式多元、收入结构分散、交易场景流动,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个税征管存在适配冲突。现行个税征管规则仍具有传统特性,在骑手收入性质界定、计税基数核算、征管技术适配等方面缺乏有针对性的规范。因此,剖析外卖骑手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征管难点,完善兼具公平性与实操性的制度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外卖骑手用工模式呈现“多层级、混合化”特征,直接影响收入性质的界定,也给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当前,骑手主要分三类:众包骑手与平台为民事合作关系,收入理论上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专送骑手与第三方配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收入可能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自营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承接配送业务,收入按“经营所得”计税。实践中,部分配送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故意混淆用工关系或诱导骑手注册空壳个体工商户,将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享受核定征收优惠,导致同一行业、同类收入适用不同税目与税率。此外,尚未明确骑手各类收入的统一定性标准,平台发放的冲单奖励、补贴、隐性私单收入等是否并入应税收入均未明确规定。
外卖骑手的收入呈现“核心佣金 + 浮动补贴 + 隐性收入”的复合结构。核心佣金按订单量结算,不同平台、区域的计价规则差异显著,部分平台仅提供阶段性收入明细,缺乏完整交易溯源数据;浮动补贴包括冲单奖励、夜间补贴、节假日补贴等,发放具有临时性、不确定性,部分平台未将其并入收入明细;隐性收入则包括私域接单、线下交易等,脱离平台监管体系,形成“无记录、无申报”的税收盲区。更关键的是,超半数骑手同时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各平台仅掌握单一渠道收入数据,税务机关缺乏跨平台数据整合机制,无法汇总全部应税收入,“少报、漏报”现象频发。
征管技术难以应对灵活就业特征,“注册地征管为主”的传统模式无法匹配实际经营轨迹,跨区域协查成本高、效率低;资金结算方式多样,包括平台对公转账、第三方支付转账、现金支付等,私域接单的资金流与业务流脱节,难以实现穿透式监管。平台的代扣代缴义务界定模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但部分外卖平台以“信息中介”为由,拒绝履行代扣代缴责任,仅向骑手提供结算凭证,未向税务机关报送完整收入数据。
区分用工关系界定收入性质,明确众包骑手的佣金、补贴、小费等全部收入均属“劳务报酬所得”,年终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专送骑手若存在劳动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由配送公司全额代扣代缴;自营骑手需满足“实质经营”要件,可按“经营所得”计税,否则视同劳务报酬。规范计税基数核算规则,要求平台在结算凭证中单独列明各项收入明细,所有补贴均需并入应税收入,从源头统一计税依据。取消空壳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资格,对无实质经营的统一改为查账征收,防范避税行为。
明确外卖平台为骑手劳务报酬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需在次月15日内,通过标准化接口向税务机关报送骑手身份信息、接单数据等完整信息,数据报送情况与平台税收信用挂钩,强化平台数据报送的责任意识。搭建全国统一的跨平台监管系统,由国税总局牵头,整合主流外卖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人社部门数据,实现骑手接单轨迹、收入流水、资金流向的互联互通,运用大数据模型自动汇总跨平台收入,生成应税明细。强化资金流穿透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时报送骑手个人账户大额、高频交易数据。
明确平台主体责任,将骑手个税代扣代缴情况纳入平台合规考核,对未履行义务的平台处以罚款,并限制其市场准入;要求平台建立骑手接单轨迹追踪系统,对异常私单行为自动推送风险预警,辅助税务机关核查。优化跨区域征管规则,以“主要接单地”作为骑手税收管辖首要标准,骑手在同一地区连续3个月接单量占比超60%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建立跨区域税收信息共享平台,简化协查流程,提升跨区域征管效率。对低收入骑手实行“简化申报+优惠减免”,降低合规成本;对高收入、跨平台骑手实施重点监管,定期开展税务核查。
外卖骑手劳务报酬的个税征管,是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治理适配新就业形态的重要课题,关系到税收公平、财政收入与灵活就业群体权益。通过明确计税标准、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强化平台责任与分类征管,既能有效防范税收流失,又能保障骑手合法税收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也为其他新就业形态的个税征管提供可借鉴的思路。(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