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可欣
《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显示,截至2024年12月,中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10.91亿人,其中职业主播规模已达3880万;2024年,中国网络视听市场总规模达1.22万亿元。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税收监管体系却呈现一定的滞后性,传统征管手段难以应对虚拟打赏、跨区域经营等新型交易模式,导致税收流失风险加剧。在此背景下,剖析其背后的监管逻辑不仅能填补网络直播税收治理的理论空白,更为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新范式提供了实务参照。
一、网络直播行业监管的难点
(一)收入结构复杂
网络主播收入呈现“多元化+碎片化”特征。首先是虚拟打赏收入:粉丝通过平台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经平台抽成后转化为实际收益,该部分收入常因平台抽成规则不透明导致计税基数模糊。其次是广告合作收入:既有按点击量结算的流量广告,又有固定金额的品牌合作,部分通过私下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再次是带货分成收入:主播与商家约定商品销售额分成,可能涉及“坑位费+佣金”,此类收入常通过私户结算规避监管。最后是其他衍生收入:包括私域流量变现、线下活动出场费等,交易形式隐蔽性强,易形成税收盲区。
(二)税收征管技术瓶颈
当前,直播平台与税务机关的数据交互仍停留在“被动报送”阶段,尚未建立实时共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平台仅需报送已代扣代缴的主播收入数据,但对私下打赏、广告分成、场外合作等未代扣部分,缺乏法定报送义务。同时,跨平台数据壁垒明显。不同直播平台的用户打赏记录、交易流水相互隔离,税务机关难以通过单一平台数据还原主播的全网收入。此外,数据格式不统一、接口标准缺失等技术障碍,导致税务机关无法高效获取、分析平台交易数据,形成“信息孤岛”。
(三)经营模式灵活
行业主体合作模式呈现“多层级+跨区域”特点。首先是个人主播模式:以自然人身份直接与平台签约,收入按“劳务报酬”计税,但大量未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野生主播”通过私户收款,形成“无证经营+无票收入”双盲区。其次是MCN机构签约模式: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收入可能被拆解为“底薪+分成”,部分机构通过虚构“工作室”将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再次是个体工商户或工作室模式:头部主播常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户,利用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税负,但存在“实质经营要件缺失”问题。最后是跨区域经营模式:主播注册地、平台总部、MCN机构所在地常分属不同省市,导致税务机关跨区域协查成本高、效率低。
二、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的路径
(一)明确主播收入性质和判定标准
当前,网络主播收入性质界定模糊是税收征管的核心难点,应在立法中明确“实质经营”判定要件,精准区分不同类型收入。若主播以个人身份与平台或商家合作,仅提供直播劳务,不承担经营风险、不投入经营成本,其收入应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预扣率,年终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而当主播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以商事主体身份开展直播业务,自行承担场地租赁、设备购置、人员雇佣等经营成本,自主决策经营事项、自负盈亏,其收入则应界定为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明确“阴阳合同”“拆分收入”等行为的法律定性,强化违法责任追究。
(二)构建实时数据交互系统
第一,加强数据采集。直播平台需实时抓取主播打赏记录、广告分成、带货佣金等交易数据,通过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同步至税务机关云端数据库。整合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流数据,对私户收款进行穿透式追踪,如发现主播个人账户高频接收大额资金,自动触发风险预警。第二,规范数据管理。建立统一数据标准,将平台报送的非结构化数据转换为标准化字段,解决跨平台数据格式不统一问题;运用区块链技术对交易数据进行哈希存证,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如主播对收入数据有异议,可通过区块链溯源交易全流程。
(三)分类制定经营模式和税收征管标准
对于个人主播模式:针对未注册商事主体的“野生主播”,建立“平台代扣+自主申报”双轨制,要求平台对签约主播收入按劳务报酬预扣个税;同时,强制规定月收入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主播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场外交易收入。对于MCN机构签约模式:税务机关与广电总局建立数据互通,将MCN机构税收信用与行业资质挂钩,如某机构一年内出现3起主播偷税案,暂停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年审资格。对于个体工商户或工作室模式:规范网络主播工作室经营标准,要求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一致,至少配备两名全职员工,并留存直播设备采购发票、场地租赁合同等凭证;对无实质经营的“空壳工作室”,取消核定征收资格,改为查账征收。对于跨区域经营模式:明确主播税收管辖以“实际经营地”为首要标准,而非注册地。
三、结语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数字经济新业态,其税收监管关系到市场公平竞争、财政收入稳定与行业健康发展。尽管网络直播税收监管面临收入结构复杂、征管技术瓶颈、经营模式灵活等多重难点,但通过明确收入性质判定标准、构建实时数据交互系统、分类制定征管规则等路径,能够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