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华磊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这深刻体现了加强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其中的重要分支,需要从各方面加强保护,以传承文化,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历史的活化石,承载着民族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独特的标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不同的价值,这些价值多维度展示了其独特的魅力。
1.历史价值
正是由于文化的不断传承,才可以使得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不断丰富,最终实现中华文明的繁荣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了解过去、把握现在、展望未来的重要平台。
2.文化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促进了不同文化的交流与表达,包含了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独特文化形式。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每个民族都可以了解到自己的民族文化特色,提高文化认同力。
3.经济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最重要的体现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能够吸引游客,当地打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融合的旅游景区,以旅游及其连带效应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品相融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科技利用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尚未得到广泛地应用与推广,其数字化资源库和数据库的建设相对落后,仍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数字化保护体系。现有的科技手段难以完全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需要进一步加强科技手段。科技与文化遗产保护处于交叉状态,需要在重合方面利用科技手段,让大众能够真切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使其走进大众生活。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支持力度不足
其一,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龄偏大,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可能需要长时间的沉淀,很难获得直接性的利益,导致年轻人不愿从事这一行业。其二,市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求减少,直接使传承人的收入来源变得有限。其三,认定机制不完善,需要以实质标准进行认定,减少乱认定的现象。其四,目前奖励机制不完善,政府对于传承人的表彰以及奖励力度不足,社会不重视,难以激发创作的热情。其五,传承方式相对单一,往往通过师徒方式进行传承,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力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容易形成固有的模板,这种保守性使得传承人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难以突破既有的框架。相反,在创新的过程中存在盲目创新的情况,脱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轨道,失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这需要在正确的限度内进行创新。
三、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
(一)数字化赋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利用数字化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采集,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资源库提供技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资源库需要对文字、图片等进行转化,从而打造科学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分类体系。通过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一个整体,以便更容易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通过智能检测与分析技术实时监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存续状态,发现并及时预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状态,实现科技全方位监督的形态。
(二)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支持
实现认定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明确传承人的认定标准,传承人需要具备熟练的技艺以及在其所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等。规范传承人的认定程序,明确申报与推荐的具体流程以及相关的程序,由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估,确保过程以及结果公平、公正,对于通过的传承人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奖励机制。
(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
把传统技艺、表演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与现代审美相融合,创作出既符合现代审美又蕴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产品。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加大财政扶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多种方式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形成多元资金来源渠道。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提供资金扶持等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与坚实后盾。通过国际文化交流节等平台,展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同时取其精华,学习其他国家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创新时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与基本价值不变,避免过度的商业化与现代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蚀。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