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羚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在全国范围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首个落地实施的重大财税体制改革任务。基于此,本文梳理了我国水资源费改税实施以来的改革历程并分析了此次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全面实施的特点,探讨了其全面实施在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完善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以及构建绿色发展社会共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积极意义。
水资源费改税是将传统按量征收的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的改革措施,旨在通过税收杠杆加强水资源保护,其核心内容是取消原有行政性收费,实施差别化税率,将水资源税收纳入法律框架管理,以抑制水资源过度开采,促进节约用水和生态保护。
我国水资源费改税历程主要包括两个阶段(试点阶段、全面实施):2016年7月,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随后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九省(区、市),重点解决水资源短缺与利用效率低等问题;经过8年探索,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从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在十省(区、市)开展的基础上推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至此水资源费改税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此次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的显著特点,主要包括: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授权各地区人民政府在所附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具体税额和减免税项目。这一机制既守住全国统一的水资源保护底线,又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差异,避免政策僵化。通过“基础标准+地方调节”的模式,在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的同时,让税收政策更好适配区域特点,既约束过度开发又引导税收资金反哺生态治理,促进水资源管理更加科学、可持续。
精细化体现于对水资源使用的多维度调控与精准管理。在设定差异化税率方面,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时针对特种行业如洗车、高尔夫球场,设定高税率,以强化对高耗水行为的约束;而对疏干排水回收等生态友好型用水实施低税率,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在减免税方面,兼顾公众利益,对家庭零星用水、农村集体取水等完全免税,同时对工业用水效率达标企业减税20%,既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又推动节水技术进步。
通过数据共享和部门联动,将水资源保护与监督治理相结合。水行政部门提供企业取水许可、计量数据等信息,税务机关核验企业申报,发现异常立即联合核查,及时调整应纳税额,将水资源监管与税收征管无缝衔接,还通过技术手段强化监管的精准性与透明度,既防止虚报漏税,又保障了水资源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地。
当前,我国在水资源领域存在着水资源总量大、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水环境容量小、水生态功能脆弱等突出问题。水资源费改税是党中央统筹水资源保护与绿色发展的战略性举措,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其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微观层面,水资源税能够通过差别化税收优惠,鼓励高耗水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加速淘汰高耗落后产能,推动节水技术研发与应用;中观层面,税收的调节作用造成的成本差异,能够引导社会资本流向低耗水、高附加值的生产领域,形成产业结构动态调整的良性机制;宏观层面,税收政策与市场机制协同作用,可矫正传统粗放发展模式下的资源错配问题。这种资源配置效率的系统性提升,本质上重构了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的耦合关系,为绿色转型奠定基础。
现行水费体系难以充分体现水资源的生态价值,也无法有效解决资源短缺的负外部性问题。通过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可以将环境破坏的外部成本显性化,形成贯穿生产消费全流程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一机制不仅能强化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更能够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社会形成节水型生产消费模式。同时,借助水资源税信息平台的实时监测数据,政府可动态调整税率级差和用水配额,实现数字化管控,将数字税收融入环境治理体系,促使生态保护从行政强制转变为利益相关方的自觉行动,有利于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现代绿色发展治理新格局。
水资源费改税的全面实施具有显著的价值观引导功能,有利于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转化为可量化的社会实践,推动全社会形成对绿色发展的价值认同。税收的“固定性”特征,即通过法律形式强化了水资源有偿使用的社会认知,使节水意识成为权利义务对等的公民责任。这种价值观共识的凝聚不仅消解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的对立排斥,更催生出全民参与的生态治理共同体,为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提供深层文化支撑和持久精神动力。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