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聪 张莹
在中小学班主任管理工作中,事件处理的常规流程往往是:事件发生-老师介入-老师询问并核实-老师决断-处理完结。整个过程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老师的主导作用,却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关注的是事件本身,却未关注学生的成长;看得到老师事件处理水平的提升,看不到学生素质、能力、性格的发展;看得到班级管理的效率,看不到班级生活的民主。然而,班级的主人是学生,如果学生不能在班级事务中占据主导作用,那么班级这个场所便失去了其作为学生成长重要场所的意义。
基于此,担当班级领航员的班主任就需要为学生创设一种能够实现民主化生活的平台,促使班级从“单一管理”到“群体自治”。两者相比较,班级管理主要是老师单一管理,学生“被动”参与班级生活;而班级自治则是学生“主动”参与班级管理,“主理”班级生活,老师此时承担的工作是校正方向、提供指导。
一、“班级模拟法庭”设立的目的
“模拟法庭”是法学院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运用在班级管理当中,就成为“班级模拟法庭”。短期来看,它能够让学生真实地感受到自己是班级的主人,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班级生活中,维护班级利益,推动班级发展。长远来看,它能为学生提供一种体验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公民素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从小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坚定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仰。
二、“班级模拟法庭”开展的流程
“班级模拟法庭”的开展既要贴近真实法庭的大致模式,也要符合班级学生的实际情况。“班级模拟法庭”开展的全过程,实际上是学生主动发现问题、合作辨析问题和集体解决问题的过程。
首先,所有学生都要参与,并赋予角色。法庭可设置“审判团”“起诉团”“辩护团”“陪审团”“综合团”。审判团由三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组成,其中三位“法官”包括审判长(由班主任或班长担任)、两名审判员(由班委会推荐人员担任)。起诉团由公诉人(班委会)或原告(任何一位师生都可以成为这个角色)及其代理律师组成。辩护团由被告人(任何一个师生都可能成为这个角色)、辩护律师组成。陪审团由不参与法庭工作的余下学生组成,人数不等。综合团由“法警”“证人”等组成。
其次,法庭每次开庭的前提是公诉人或原告呈交起诉书(即班级问题的反馈书)至法院(班委会)。法院受理案件后,需审议案件是否具备开庭条件。如具备开庭条件,商议开庭日期并通知相关人员;如不具备开庭条件,则要有理有据进行答复。
最后,开庭流程:书记员(相当于主持人)核对当事人的情况;法官(审判团成员)宣布开庭;法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公诉人或原告宣读起诉书;辩护团进行辩护;法官提问,双方出示有关证据、证人,并进行充分辩论;陪审团商议,并作出决议建议;最后,由审判长及审判员作出裁决。“庭审”结束后,由班级相关部门落实执行裁决结果,全班同学监督。
三、“班级模拟法庭”实践的意义
在常见的班级管理模式中,问题的处理往往是后置的,问题总是在被发现后再进行处理和解决,这就导致类似的问题容易再次发生,缺乏预防机制、长效措施。而“班级模拟法庭”将班级管理问题前置,学生主动发现、辨析、解决问题后,实行集体监督,既有预防,又具长效。
在班级模拟法庭实践的全过程中,每一名学生都扮演不同的角色,置身参与其中,成了班级的主人,共同为班级创设了自主性、民主化的成长生活空间。同时,在班级生活中,学生积极发现个人或集体的问题,通过模拟法庭上的积极探讨、辩证分析,继而解决问题。这不仅能够促进班级的良性发展,还能够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辩证分析能力,增强学生对“法律”(这里主要指班规校纪,模拟法庭的立法依据主要是班规校纪)尊严的敬畏感和公平正义的向往,健全学生的人格。
综上所述,设立“班级模拟法庭”是班级从“管理”走向“自治”的生动实践,具有潜在的教育价值。学生在“班级模拟法庭”过程中主动参与班级生活、民主管理班级事务,对班级的建设和自身的成长有着重大而长远的意义。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光明勤诚达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