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玉柳
摘要
实践中存在许多设施农业项目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情况。设施农业最主要的刑事特征在于会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设施农业企业的刑事风险点包括:变更农用地用途手续不健全、非法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非法将此种农用地转变为彼种农用地、错误认定土地的性质。设施农业企业的刑事合规要点包括:核实和登记土地规划用途;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严格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关键词
设施农业;设施农用地;刑事风险;刑事合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特别强调“推进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设施农业需要建造、安置农业设施,因此需要将部分农用地转变为设施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或非农使用,然而《刑法》第342条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将设施农业项目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例,例如,有人因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造养鸡场和附属设施而被判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旦设施农业项目被认定为犯罪,经营项目的企业如构成单位犯罪的,将会被判处罚金,企业经营者也将遭遇牢狱之灾,投资者将会遭受严重损失。本文将首先分析设施农业的刑事特征,进而借其刑事特征总结出设施农业企业的刑事风险体系,最后根据预防刑事风险的要求,尝试构建设施农业企业的刑事合规体系。
一、设施农业的刑事特征
设施农业区别于普通农业的特点就在于“设施”二字,其最主要的刑事特征就在于会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
设施农业包括现代设施种植业、现代设施畜牧业、现代设施渔业和现代物流设施,且以上各种设施农业中均使用各种农业设施辅助生产。要建设和存放农业设备、设施,就需要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数量上将农用地变为设施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例如,在设施种植业中要使用、转运和存放物流运输机械,就难免需要在农用地上进行道路硬化以供物流运输机械作业和转运和存放;在现代设施渔业中要修建养殖车间,更是需要直接将成片的农用地用作车间工程建设。而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很可能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可见,设施农业最主要的刑事特征就是往往存在部分地改变土地农用性质的情况。
二、设施农业企业的刑事风险体系
根据设施农业会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的刑事特征,设施农业企业的刑事风险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变更农用地用途手续不健全。我国对土地用途进行严格管理,变更农用地用途的,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实践中部分设施农业企业,尤其是小微设施农业项目企业可能以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会将部分农用地用作非农建设,比如约定了该土地会用于建养殖舍、建大棚等,就可以开展相应建设,但该种行为一旦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的要求,即很有可能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非法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若手续不健全,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的,即可能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农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如养猪场、修路、水泥硬化等;二是将农用地用作其他用途导致耕作层破坏,比如挖鱼塘、堆放废物等。
(三)非法将此种农用地转变为彼种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等分类属于一级农用地分类,其下还可以再进行二级农用地分类,如,耕地可以分为水田和旱地等。一级农用地之间转变的,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二级农用地分类之间转变的,如果对土地状态改变程度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如将防护林改种果树的,也可能构罪[2]。
(四)错误认定土地的性质。土地的自然状态可能与其规划用途不一致,一片果园园地的规划用途可能是基本农田,然而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的土地是否属于农用地时依据的应当是案涉土地的规划用途,而非其自然属性[3],因此,如果错误地根据土地的自然状态对土地性质进行判断,进而后续对土地的使用不符合自然状态时,也有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风险。
三、设施农业企业的刑事合规体系
刑事合规就是企业应对刑事风险、避免触犯刑法的做法。设施农业企业应当在以下关键点加强刑事合规。
(一)核实和登记土地规划用途。在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之初,不能仅根据土地的自然状态对土地规划用途进行判断,而是要寻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官方认可的资料进行判断。确定设施农业项目中每一块土地的规划用途后,可以测画图纸对每一块土地的规划用途进行登记,后续出现土地规划用途变更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以保证对每一块土地的规划用途都随时可查。
(二)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规划。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需要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但为了促进设施农业的发展,各省作了一定变通性规定,如《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详细规定了在各种设施农业中各种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规模和比例限制,比如,在设施种植业中,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另外,根据上文所述,一级农用地类型之间改变土地用途的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此将果园用于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其用途有变化,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二级农用地类型之间改变土地用途的也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将防护林开辟为果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因此,在设施农业项目动工前,设施农业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编制项目土地用途规划,具体到每个地块的用途,设施农用地的面积、比例等,并严格执行项目土地用途规划,以确保用作设施农用地的土地的亩数和占项目总用地的比例不高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且不存在各种农用地类型之间的变更农用地用途的情形。对于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应当向乡镇政府备案;对于确需超额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应当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严格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因此设施农业经营者不仅要在租用土地、申报项目的过程当中说明土地利用规划,还应该在后续实际变更土地用途时严格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高维俭,史运伟.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8,(31):70-79.
[2]唐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2023:24-25.
[3]杨瑞.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认定研究[D].云南大学,2021:9-10.
(本文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22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租号产业的刑法规制研究——兼论侵犯财产类犯罪客体的非实质化扩张问题”的部分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22CCLS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