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凤发
8月28日,长沙市纪委通报6起受贿行贿一起查典型案例。笔者认识的一位企业家就涉及其中的一个案件。
2012年至2016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永超在这位企业家的请托下,为帮助他公司在与他人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中胜诉,在案件审理中给予“关照”。这位企业家以入股分红、赠送红包礼金和贵重礼物等方式多次向陈永超行贿。2018年4月,这位企业家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还有一位笔者认识多年的儒商,为人友善斯文,跟笔者是微信好友,平时我们经常在线上无所不谈。有一天,他陡然不作声了,我连续几天向他“打招呼”,他也没有理睬我。向他的公司员工打听了消息,才知道他因为送给市委书记巨额钱物被“关进去”了。前不久,法院以行贿罪判了他好几年,好端端的一个知名企业家,“送钱把自己送了进去”。
这两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涉嫌行贿犯罪。另外,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查到两起单位行贿人被严惩的案件。
一起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则刑事裁定:曾向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行贿的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监事会主席吉立昌犯单位行贿罪,吉立昌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75万元,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4600万元。 另一起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的单位行贿案件的财产判项近日执行到位,涉案财产已全额上缴国库。据了解,作为本案被告的武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150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5.42亿元,总计5.57亿元。
在以上受贿行贿案例中,一些行贿人(或单位行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送红包礼金、巨额现金、赠送房产、车辆甚至送股份等方式腐蚀干部,进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对这些人的严肃查处,让行贿者与受贿者一样付出了沉重代价,打消了围猎人“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的侥幸。
行贿与受贿相伴而生,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有关学者指出,行贿犯罪是一种谋利性犯罪,惩治行贿犯罪,既要行贿受贿一起查,更要追缴行贿者的不正当利益,才能在惩治和预防行贿犯罪中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
然而,曾经一个时期,在打击腐败过程中,一定程度存在“处理受贿者较多、处理行贿者较少”的情况。笔者注意到,在十九大以前,行贿犯罪的查处数量和受贿相比较少。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数据为例,全国法院公开2017年1月1日至10月30日一审受贿案件裁判文书1666件,同期公布的一审行贿案件仅有902件;公开的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两年间一审受贿案件裁判文书8109件,同期公布的全国行贿一审案件仅有3255件。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田湘波教授指出,正因为过去的行贿者付出的代价太小,而获取的不当利益巨大,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以金钱开道“围猎”干部,攫取非法利益。这样既容易诱发腐败现象,又破坏市场公平、扰乱市场主体的心态,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构建清清爽爽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十九大报告重点提及“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可以说此项反腐措施意义非凡。最近密集公开报道的行贿犯罪案件,已经给企业家们敲响了警钟:无论受贿还是行贿,都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惩处,让行贿者和贪腐者一样落入人人喊打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