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王珏玲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基本民生问题,不仅关系到一国国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且直接影响着经济产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发,“毒大米”、“瘦肉精”、“敌敌畏金华毒火腿”等事件为食品安全敲响警钟。为此,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然而食品安全基础仍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不可松懈。
一、严格把关——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当前,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已经转变,监管方式也在不断进步,但同时,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中,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部门过多、职责权限不清、问责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对此:
一是明确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事权划分。对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与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合理划分,制定相关职责目录、工作内容、工作标准,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防止多头监管、监管缺位。重点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制度,明确职权分工,优化组织管理、工作考核,攻克食品安全基层生产小作坊、小摊贩的薄弱环节。
二是简政放权,优化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政府一方面应坚持放管并重,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利用好网络审批信息平台,优化审批流程,另一方面应推进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资质审查、跟踪监督划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监管,搭建全方位、多层级监管网络,实现“重审批轻监管”到“宽准入严监管”的转变。
三是严肃问责,推进行政权力透明化。对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同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绩综合考核体系,强化政府责任。加大纪检监察力度,防止监管部门相关人员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滥用权力、徇私舞弊,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严厉追究,实现行政监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红线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如果不能提供安全、符合标准的食品,企业就无法在行业里立足。因此,把握食品安全红线,树立企业主体意识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的根本。
第一,做好企业风险防控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和风险识别体系,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制度,重点加强企业制度、监督管理、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及问责机制的建设,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风险识别灵敏度,将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同时建立高效企业应急处理预案机制,在数据采集、预案准备、过程处理、损害控制、事后恢复等方面进行做出详尽的规范,搭建全面应急管理框架体系。
第二,加强对企业主体的培训督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会,学习食品行业良好行为规范,积极签署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用国际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自身,坚守行业道德底线,担负社会责任。一定规模的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检察监督企业食品生产链安全状况,培训企业中的相关执业人员,收集信息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义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人应建全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通过自觉履行配备符合标准的消毒杀菌、冷冻冷藏设施,严格查验食品链上游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分类储存食品原料,及时销毁过期食品等义务,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
三、智慧监管——打造信用信息平台
智慧监管作为一大新兴监管理念,相较于传统监管模式,更加注重新技术的运用、更加强调激励性监管、更加注重共享和协作。因此,建立以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高度智慧化的食品安全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体系至关重要。
构建全国性食品信用信息平台。由政府部门牵头,整合包含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据库,并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系统、投诉举报平台、市场监管舆情监测系统相对接,搭建一个国、省、市、县四级联通的食品信用信息数据库。
划分食品信用评级标准。根据食品行业不同食品类别的各自特点,综合分析现有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划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以企业信用记录、企业资质证明、社会责任承担、企业运营状况、行业协会信息等为指标制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标准,并纳入食品信用信息平台,自动生成、更新相关数据。
推广应用信用信息平台。通过链接“信用中国”以及各地信用网对食品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推广,还可运用新型网络平台如微博、微信、qq等设置小程序、专栏对信用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完善食品信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企业予以表彰,对失信企业进行披露,激励守信行为,提高失信成本,具有良好的社会惩戒与倡导效果。
四、最后防线——重视刑法后盾作用
刑法这一防卫社会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以保护法益、保障人权、预防犯罪为目的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离不开刑法的介入。随着社会发展,食品行业也飞速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后盾作用,刑法对食品犯罪的调控范围也应得到扩展。
拓宽打击范围。市场化经济带动食品行业不断更新,当今食品生产经营不仅包含了生产、销售,还包括了种植、养殖、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已经形成了较为繁复的产业链,各环节环环相扣,任何一环都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将我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打击范围由“生产、销售”拓宽至整个食品安全产业链,更加周全地保护了相关法益,也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稳定社会秩序以及实现对食品安全全方位监管。
增加过失犯罪。科技的进步催生出许多新技术,当新技术运用到食品安全中就会产生一定的风险,而此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基于其了解掌控之下的食品安全的专业性、技术性,应当提高对于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以及应当尽到对于损害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对此,应当在刑法的食品安全犯罪中纳入过失犯罪,这是由科技的两面性决定的,也是对法律滞后性的填补。
设置不作为类犯罪。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安全问题产品召回制度,若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有责任主动召回存在问题的食品,但若不召回,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刑法条文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都是以作为规定犯罪行为表现方式,故而应在刑法中增设不作为类的犯罪,有效规制此类行为,弥补法律漏洞。
食品安全是事关“舌尖上安全”的新时代民生战略,是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一环。因此,只有统筹谋划、着眼长远、综合施治、科学监管,才能构筑坚固的食品安全防火线,不断开创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