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9月06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论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肖文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法院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相应地,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立法保障制度也日趋完善。通说认为,知识产权诉讼在其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诉讼。鉴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相关证据在运用过程中有其独到之处。本文即从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出发,通过简要剖析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针对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有关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自2000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三次修订,其修订亮点之一便是在第六十七条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该条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时间限制等内容。但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仍然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不明确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该规定过于含糊,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向法院提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此外,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何种材料作为法院审查的依据,《专利法》也未作明确规定。

  众所周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设立目的之一便是帮助权利申请人收集和保全证据,从而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明确的申请要求以及审查规定,不利于证据保全程序的有效启动,或将导致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严重者将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二)对于担保的内容过于模糊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但该条规定过于简洁。《专利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担保方式、担保的数额等均未做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证据保全的滥用,更有甚者将影响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通过明确具体的担保方式以及担保的数额要求,可以在保障相关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限制其权利的滥用。此外,还能起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

  通过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正在趋于完善,相关规定也逐渐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便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该条款为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法律上预留了充足的空间,为今后我国进一步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但同时也不难看出,关于该制度的规定,法院仍有较大的裁量空间,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立法现状的简析,可知其中不乏亮点,但也存在着些许不足之处。笔者针对这些不足之处,从抽象和具体两个方面,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从抽象来看,我国立法机关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整体性保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即从多角度全方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立法保护。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证据的保全进行了规定,但鉴于知识产权证据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在具体运用上还需有别于传统的民事证据。目前相关法律未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实属缺憾。笔者认为,相关立法工作应当对此予以重视,并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立法保障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二)完善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的具体规定

  如前所述,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已初步成型,但其中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笔者针对上文所及的两方面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针对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不明确的问题。当前,我国法院针对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我国相关立法需要明确法院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以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暂未出台相关标准之前,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开展工作,综合多方因素进行考量,对申请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与此同时,随着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增多,需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过于严苛的审查标准同样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审查标准的设置也不应过于繁琐。相关立法机关应当予以慎重取舍。

  针对担保内容过于模糊的问题。需要立法机关明确具体的担保方式以及数额等内容,这样既能够在保障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对其权利加以适度的限制,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除此之外,通过明确具体的规定,能够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权利人的经济压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又由于其证据具有的特别之处,使其在相关制度规定上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值得肯定的是,我国现行《专利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已经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证据保全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显然现存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还需要立法机关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