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04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段红霞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经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方法哲学的吸收、继承,以及在进一步运用马克思思想的过程中,马克思经典作家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点的再创新这一历史发展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法律观点的智慧的结晶。如今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轨迹

  

  马克思最初的法学思想从萌芽、发展直到形成完整的思想体系,历经了四个重要的历史阶段,这四个阶段也反映了马克思的人生轨迹。

  第一个阶段,是马克思理想主义思想和理性主义思想的萌芽发展阶段,是马克思从学生时代到《莱茵报》前期的时期。在这个阶段中,马克思从主观唯心主义,转变至受黑格尔法哲学的辩论方法影响形成了自己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但这一阶段马克思的法哲学体系还带有唯心主义的色彩。

  第二个阶段,是马克思进入《莱茵报》后期到《德法年鉴》创办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受到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人本主义法律观点的影响,他对自己之前的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反思和批判,并比较科学地把握了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唯物主义的法学观点开始萌芽。

  第三个阶段,马克思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思想正式形成。这一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了他们合作创作的生涯,他们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产生,它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使法学的理论建立在了现实的基础之上。

  第四个阶段,《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法学已经作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出现在了社会大众的视野中。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写的《共产党宣言》不仅极其鲜明地阐述了马克思历史唯物法学思想的世界观,还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建立新型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使命。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从萌芽、发展到成立,让法学建立在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使之成为了一门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也是一门开放的思想体系,使得我们在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研究中得以有机会对其进行探讨、创新。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创新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就是使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知识本土化,使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适应中国本地的国情,成为能够解决中国本土实际问题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进入中国已经一百余年的时间,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中国传播的初期阶段,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又经历了建国初期曲折的发展阶段和当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新阶段。

  1978年改革开放后,邓小平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法学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对中国法律进行整改的措施,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他在中国的法制方面提出了种种新的设想和理论观点,形成了以邓小平理论为基石的法学思想和法制理论体系。1999年我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一次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宪法的高度。这就为从根本上保护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从国家的根本大法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进入新世纪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这是我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新形势而提出的新的治国理念,强调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并且首次在法学思想上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本主义的法治精神,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当代中国的新的创造,更加体现了法治中国的理论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有机融合,体现了中国坚定走向法治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决心。

  

  三、 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

  

  “法制”与“法治”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不同。一般意义上,“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指的“法治”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在我国法律的应用和实践中,我们通常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概括为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它实际表达了一种在现代社会中需要的更多的是“法治”而非仅仅是“法制”的观念。

  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法治观”表述了真正的民主是人民的民主,就是人民要当家做主,就是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公职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国家的实现过程其实就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过程,我国法治的发展过程也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在当代的中国,我国法治的特点主要在于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而最能反映这一特点的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国家层面上,将权利交到人民群众手中的最重要的政治制度当然就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的这三大基本政治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观念也在不断地提高和进步,先进理念不断输入,“法制”向“法治”的不断迈进成为了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这种转变也是21世纪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四、 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反思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人治”历史的国家,在数千年的皇权社会、人治观念中成长起来的国度,必然有着在法律认识上的固定观念,这种惯性不可小觑。法治化的过程是法治排斥人治的过程,所以人治的惯性会持续不断地对法治产生阻碍和反抗,甚至是产生破坏性的作用。不论是法制还是法治,它们进入我国的时间都太短,所以在民族传统、经济基础以及国民法制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的法制化进程都一直步履维艰。虽然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的传播和实践已经颇有成效,但这仅仅是就整体而言,如果要就其中的法律来谈,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实际还比较粗浅,还没有完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完全转换。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实现将在今后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命题。就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中的人本主义应该在法学思维中被更广泛深刻地运用起来。

  在法制不断现代化的进程中,人对法治的影响其实是最大的。人民作为一个国家的主人,他们对法治的理念认识及贡献都从根本上影响着中国现代社会法治的进程。如果能够把法治当成一种工具转变成把法治融合进人民的日常生活理念中去,通过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形成一种社会生活的内在的气质,相信我国的现代法制进程将不断加快,从而焕发出新的生机。

  (作者单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制曲一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