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鹏 职员
家住广州市从化的王静(化名)快递了8000多元的冬衣等物品,在填写邮单时,为了少缴保价费,她填写保价1000元,支付运费和保价费合计64元。之后,王静快递的物品被丢失,物流公司只同意按保价金额1000元赔偿。王静认为物流公司设立的保价条款是“霸王条款”,其赔偿金额与自己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遂把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从化法院判决:按保价金额1000元赔偿。王静上诉,二审维持原判。(5月7日《新快报》)
按照现行的邮政法,以及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快递物品丢失等赔偿,确实是“照保价金额赔偿”的。因此,王静的遭遇虽然让人同情,但法院的判决又显然是有依据的,物流公司也没有主观设置“霸王条款”的嫌疑。
值得我们反思之处在于,王静分明邮递的是8000元的物品,为什么却填写了1000元的保价金额?答案非常明显,如此“高价低保”,可以省下不少保价费。换言之,为了省保价费,有意“高价低保”,王静作为物品邮递者,是有一定责任的。但王静吃的这个“哑巴亏”却无疑向我们揭示出了快递行业保价费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保价费过多且没有最高限制的问题。
当下一些快递企业,对于保价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保价金额一定百分比计算的。比如保价费率1%,那么邮递1000元东西,保价费就是10元,2万元的东西,保价费就是200元。这对于邮递人来说,无疑是难以接受的。
一方面,如果邮递较高价值的物品,如实填写保价金额,相关保价费确实过贵。特别是物品邮递人与快递公司达成邮递协议之后,这个协议本身就包含快递公司等保证物品完好且不被丢失的意思,凭什么将相关损失与物品丢失的风险,让邮递人来承担?
另一方面,保价费如果算做是一种保险由邮递人承担的话,那么应该全额交付相关保险公司。但事实上,当下快递企业收了保价费之后,并没有完全交付保险公司,很多快递企业对保价费都是进行内部流转的。
基于此,对于快递物品的保价费,有必要效仿银行相关手续费的规定,设置最高限额。比如不妨出台相关规定“按照保价金额1%计算,最高不超过50元”等。以此解决邮递人“高价低保”的问题,督促快递企业加强自身责任,保证快递物品安全,避免出现轻易就丢失了快递物品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