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小彬 王洹
【案情简介】
今年初,深圳盐田口岸进口了一批来自马来西亚的设备,原产国意大利,货值56万美元。盐田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设备外观陈旧,运转部位油污、磨损和老化现象明显,有使用过的痕迹,在其中两台机器上还发现了被遮盖的铭牌,铭牌显示机器生产日期分别为1994年和1996年。检验检疫人员判定该批设备为旧机电产品,而当事人在报检时将该批设备申报为全新,且未按规定办理旧机电备案手续。盐田检验检疫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批货物予以退运,并处当事人8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分析】
旧机电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检验检疫项目,属于国家加严管理的进口商品。本案中,当事人进口的机器符合《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旧机电产品的特征,但未办理旧机电备案手续。现场查验显示,设备生产日期的铭牌被故意遮盖,说明当事人的违法手段恶劣,有欺诈情节;同时,该批设备货值巨大。
【案例启示】
启示一:国内部分收货人不清楚旧机电产品的界定,在国际贸易中,或因国外发货人欺诈或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旧报新或进口未经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对于客观上违反检验检疫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检验检疫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积极帮助收货人维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启示二:部分收货人明知是旧机电设备,出于各种原因故意瞒报或者欺诈,试图蒙混过关,违反了检验检疫相关法律,存在主观恶意。检验检疫部门应严格把关,视情节对其给予相应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五十一条 第三款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