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民间借贷既要放开又要监管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黄栀梓 公务员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日前提交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首次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备案。(9月29日《南方都市报》)

  随着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基本取向的确立,利率的市场化也成为大势所趋。李克强总理在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明确指出:要推进金融机构的改革,特别是要放宽市场准入,让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有更多的发展空间,也使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得以培育。这似乎给民间融资的放开注入了一支“催化剂”,民间借贷也似乎因此而如野草般在各地疯长。

  笔者认为:民间融资机构与民间借贷的兴起,为解决一些中小企业投资不足、资金运转困难等问题开辟了一条有效的途径,使其生存与发展条件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与此同时,对于老百姓来说,也有可能通过参与融资与借贷的方式,获得比在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更高的回报率,从而更直接、更多地分享到的改革与发展红利。

  然而,民间融资机构至今尚未能取得堂而皇之的法律地位,就像是一个后娘养的小儿一样常常处于尴尬的境地,动不动就会被视为“非法集资”遭到打压,其生存与发展环境堪忧。前不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谈及地方金融发展时指出:民间融资主体资格亟待法律明确。

  一方面,民间融资管理立法要有利于放开、放活民间融资,明确民间融资机构的主体资格,使之取得合法的市场经济地位。在谈及培育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时,李克强总理打了一个比方:正像自然界有大树,也有小草。金融系统也应该既有生态的大循环,也有小循环,既有大银行,也有小银行,乃至有村镇银行。由此联想到在一些地方方兴未艾的民间融资机构,正如同金融业界一棵棵破土而出的小草,跻身于金融大森林中,正需要以宽容的心态、开放的胸怀,精心地呵护其成长。只有明确民间融资机构的主体资格,才能更有力、更有效地呵护其正常发育、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管理立法要有利于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厘清合法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边界,建立民间融资安全港制度,从而抑制民间融资乱象,防范民间投资风险,避免参与民间融资的投资者“血本无归”,进而衍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相关法规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正是基于加强民间融资监管而设立的,是很有必要的。

  期待温州民间融资管理立法早日出台,为各地提供一个蓝本,也期待更高层次的相关立法早日出台,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以利于民间金融的“小草”受到法律的保护,得以健康成长,使民间融资公司这种“小循环”的金融机构,与“大循环”的金融机构一起,更全面有效、更机动灵活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更多的人口就业和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