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芦山发生7.0级地震后,再次引起业内对巨灾保险的讨论。中国保监会、几家大型险企以及业内学者表示,近年中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应该分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据悉,保监会正在选择需求较大的、地方政府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巨灾保险的试点。(4月27日《楚天金报》)
从地震到雪灾,从大旱到台风,再到“坐在家里看海”,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的损失触目惊心。政府的“救济”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充其量是“补充”而非“填平”巨灾所造成的损失。有资料表明,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0亿元,仅获得来自保险业16.6亿元赔款,这个比例实在太低。从国际范围来看,商业保险赔款是灾后重建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我国的保险业在应对巨灾风险时却严重缺位,地震、飓风、泥石流、海啸、冰雪等不可抗力的巨灾还被排除免责。纵然理赔,比例一般也不超过5%。
事实上,我国开展巨灾保险的组织机构条件已日趋成熟。目前,我国境内已有超过100家的各类财产、人寿、养老、再保险公司,机构网络遍布城乡,从业人员已逾200余万人。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已有近30年的经营经历。再加上社保、新农合、交强险等形式的保险方式,政府行为的,商业经营的,还有其他中介组织形式的,保险已逐步形成组织网络化,业务电子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一体化的模式。无论是从保险业务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都应该涉足巨灾保险。
现在关键的问题在于,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多是各种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人们有目共睹,以往在没有相关政策配套支撑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不通的;《农业保险条例》施行后,尽管明确了“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但那些曾经制约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的因素也仍然存在。如果这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不能得到彻底解决,巨灾保险也势必成为空谈,且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后劲和前景。当然,巨灾保险能否得以顺利推行,还取决于公民的认知度。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浩大的工程,世界上也只是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就单一巨灾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而在我国还处在研究过程中,无论是体制方面的原因,还是观念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市场迫切需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从而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