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笔者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作为民间借贷、银行、信用社贷款人的担保人被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被执行人职位的特殊性以及少数单位的“护短”现象,导致案件执行起来难度极大。而社会上所谓“官赖”称呼严重影响了公职人员和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尤其值得重视。所以要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执行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房地产、国土资源、建设、金融等部门的支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充分理解,才能给那些拒不执行的公职人员强大的压力,造就法院执行部门强大的态势。经常与有关部门沟通,反映执行公职人员中存在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争取得到充分的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敦促被执行公职人员自动履行义务。营造声势,赢得理解,扩大执行社会群众的舆论影响力,促进执行。
二、坚决查办公职人员规避法律行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做好准备收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证据,债权人应当配合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在反规避程序中,执行机构对债务人、案外人规避执行行为进行了实体的审查,已作出了无效或撤销债务人与案外人实施规避行为的裁定,或相关审判部门对案外人提起的诉讼作出了驳回的判决,无论是执行机构的裁定或审判部门的判决对债务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的事实作出了认定.这种认定对债务人和案外人产生约束力,执行法院在此情形下,仅凭该类裁定或判决就可移送公安追究债务人或案外人的刑事责任,而不需要另行向公安机关提供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
三、严重打击单位“护短”现象。对于有“护短”现象的有关单位要求积极协助、配合法院执行。单位在收到执行协助通知书后,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随时通知执行部门,以便于执行部门冻结,扣押和划拨。对有关部门领导大局观淡薄,存在严重的部门保护主义,不履行管理职责。甚至干扰、阻挠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敦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如还有阻扰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单位有关责任人司法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法制教育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担保行为。组织公职人员认真学习《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选择典型的案例以案释法,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在抵押之前尽量咨询单位的法律顾问,使公职人员认识到经济活动中谨慎为他人担保,要量力而行。在提供担保时尽可能通过反担保、多人担保、人和物混合担保等方式,更要学习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坚持清正廉洁,自严格要求,接受监督。各单位纪检部门也要搞好队伍建设,严格排查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事项,为担保人岗位为基础结合担保额的大小,期限长短,责任方式确定风险。(陈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