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16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生产动态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山西煤矿监察: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减少一般事故,降低较大事故,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这是2月10日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确定的2012年工作目标。

  2011年,全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杜绝了特大事故的发生、煤矿伤亡事故总量明显下降、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明显下降。2012年,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要做到重大事故和隐患“三防”,即防瓦斯治理、防透水灾难、防重大隐患;矿井安全保障“三高”,即矿井装备水平高、人员素质高、井下安全保障能力高;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三严”,即严格监察、严格许可、严格处罚。当前,要进一步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钟汶)  

  安监总局:

  将推动校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指出,将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推动长途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等车辆全面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方面,工作要点指出,将推动长途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等车辆全面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动态监管平台。

  同时,要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非营运车辆载人等非法违法行为。(辛明)  

  湖北:迟报、漏报安全事故

  可罚没责任人八成年收入

  发生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漏报的,其年收入的四至八成将被罚没。记者日前从湖北省法制办获悉,即将出台的《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办法》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按照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后,必要时,可以直接电话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而后再按照规定逐级传真上报。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的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论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还是重大事故,凡存在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均按上限处罚执行。(江瑞)  

  福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综合监管合力

  按照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要求,去年,福建煤监局和省经贸委和分别下发了《福建煤监局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边建设边生产和假密闭偷生产等16项违法违规行为。

  为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安全大检查”等专项行动,2011年,煤监局联合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等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各类专项行动16次,检查煤矿28矿次,提请地方政府关闭非法采矿点2处,责令煤矿企业停工停产5处,立案查处存在违规行为的煤矿2家,依法罚款人民币64万元。同时,煤监局坚持“监察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组织专家到煤矿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仅第四季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就组织检查组116个,抽各煤矿专业的专家182名,对全省295个生产矿井进行100%的检查,共发现各类事故隐患693条,停产整改矿井11家。

  (吴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