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井笑田
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核心环节,是刑事诉讼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关键机制。其通过对侦查权运行的规范、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及司法公正的维护,深刻影响着刑事诉讼的质量与公信。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检察机关亟待探索高质效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现实路径,以应对新挑战、满足新期待。
侦查监督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象化,其职能定位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它如同“助推器”,通过及时审查与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侦查依法进行,为后续诉讼程序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它又发挥着“防火墙”作用,制约侦查权的不当扩张,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监督内容贯穿侦查全链条,既聚焦程序合法性,又关注实体正义。
推动监督模式从事后纠正
向全程动态监督转型
传统“事后审查”存在滞后性,应深化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协作机制,如实质化运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现信息共享与即时沟通。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检察机关须依法主动、及时介入侦查,就证据收集固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明确意见,引导侦查方向,将监督端口前移,从源头上减少程序违法与证据瑕疵。
科学运用数字赋能
发挥数字检察优势
检察机关应积极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应用智能化监督平台,通过构建监督模型,对海量侦查数据进行深度分析,自动识别异常办案线索,如集中性超期羁押、特定强制措施滥用等,提升监督精准性与主动性。同时,推广远程视频提讯、电子卷宗同步共享等应用,实现对讯问、取证等关键侦查环节的远程、实时、可视化监督,拓展监督的深度与广度。
提升监督刚性需优化方式
与强化保障
监督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应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监督处置机制:对轻微违法或工作疏漏,可灵活运用口头提醒、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即时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则必须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建立台账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到位。对于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或多次出现同类违法情形的,探索建立向同级人大报告、向上级检察机关及侦查机关通报等机制,增强监督权威。同时,深化与监察机关在发现和移送侦查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线索方面的衔接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锻造专业精进的侦查监督队伍
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态与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可通过开展专项业务轮训、组织疑难案件研讨、推广类案证据标准等方式,持续提升检察人员发现违法、审查证据、引导侦查的核心能力,打造一支专业强、能力佳、素质高的侦查监督队伍。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