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美霞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研究背景
近年来,国家为遏制过快上涨的房价和防范金融风险,不断收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导致企业融资难度加大,加之经营管理不善,烂尾楼与企业破产重整现象频发,续建工程应运而生。续建工程通常指已有一定建设基础但因各种因素未能完工,原承包人退出后由续建承包人继续施工的工程。由于续建工程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利益平衡难度大,且法律缺乏明确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新增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新增价款与原价款的受偿顺位等问题争议不断。
2.研究意义
续建工程优先受偿时,新增工程价款与原工程价款受偿顺位在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的解决关乎的不只是企业自身的利益,也不只是原承包人和续建承包人与其他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更关乎国家建筑市场经济平稳发展和每一个购房人和农民工的民生福祉。通过采取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司法措施,厘清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统一的标准,能够高效解决此类疑难问题,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经济发展。
二、新增价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1.新增价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新增价款的投入实质上是带着对原工程的延续期许而投入,若原工程因新增价款的投入而被盘活,那么带来的就是多方共赢的局面。从这一角度看,此时就应肯定新增价款是建设工程价款。相反,若是否定其为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就会影响到新增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继而打击到续建的积极性,降低资源盘活的效率。基于此,新增加款应当认定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2.新增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文所指优先受偿权是指原承包人退出施工,由新承包人继续建设工程时,承包人就所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建设工程整体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时,如果该建筑工程是续建承包人与原承包人共同施工形成的,续建承包人有权就自身施工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该权利的行使范围必须遵循严格的限定,即续建承包人仅能针对自身实际承建部分主张权利,不得就原承包人施工内容主张权利。
三、新增价款与原工程价款的受偿顺位
1.新增价款优先说与原工程价款优先说
在续建承包人的角度,因为考虑其续建承担的风险高(如原工程质量隐患、资金链断裂风险等),续建投入新增工程价款行为使得原工程被盘活或者原工程得到增值。例如,杭州某续建项目中,续建资金使停滞3年的楼盘竣工交付,购房人权益得以保障,此情形下新增价款优先受偿可激励市场主体参与续建。因此,应该优先保护续建承包人的利益,让新增工程价款得以优先受偿。而此问题又不能单只考虑续建承包人的利益,否则将会导致原承包人宁愿放置资源浪费而不愿接受工程被续建。从平衡原承包人的利益出发,应考虑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遵循优先受偿权“成立在先”的受偿原则。因原工程价款债权符合时间优先性,故应优先受偿。例如,重庆某破产重整案中,法院认为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早于续建行为,应优先保护原债权人。
2.同一顺位说与折中说
在续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上,对于新增工程价款和原工程价款谁应在先优先受偿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新增工程价款与原工程价款实质上都是工程价款的组成,二者优先受偿权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基础,对该工程的建设发挥的作用都不可忽视,应按照投入比例进行受偿,此观点即同一顺位受偿说。而折中说则是基于保护原承包人利益,认为应当将新增工程价款拆分为必要的续建费用和增值部分的投入费用,对必要的续建费用则应当优先于原工程价款顺位优先受偿,而对增值部分的投入款则作次优先于原工程价款受偿的处理。
结论
基于前文的分析探讨,对于续建工程新增价款和原工程价款的优先顺位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本文认为:应首先遵循签订续建合同时所约定的关于优先受偿的顺位,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原工程与续建工程的衔接阶段、新增工程价款对原工程续建的贡献值和各方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都是必须考虑的关键点。因此,从社会资源整合和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的出发综合考虑,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或者发布指导案例界明认定标准,即确立“必要续建费用优先受偿,原工程价款与增值部分按比例次优先受偿”的规则,为原工程价款债权和续建投入债权提供司法保障,让续建承包人对市场更有信心,从而降低建筑市场的资源浪费,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