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6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企业“家规”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曲征 教师

  “请假犯难、动辄开除”“拒绝参加公司聚会被开除”“连上2次厕所被罚款”……在一些企业内部,不合法的“家规”正在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案件,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利影响。(8月5日《工人日报》)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企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以便有效管理职工促进企业发展,无可厚非。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就意味着,制定“家规”是企业的责任与权利。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太过随意,完全是一种“拍脑袋”行为,导致诸如“拒绝参加公司聚会被开除”“连上2次厕所被罚款”“迟到扣年休假”“穿短裤上班被开除”“职工手机铃声必须使用‘青藏高原歌曲’”等五花八门的“奇葩家规”不断上演,既侵害了员工权益,又影响了企业形象。

  有些企业之所以频频出台不合理、不合法的“奇葩家规”,原因之一是不学法不懂法,随意而为,且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规章制度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是一些企业管理层一碰头便制定出企业规章制度,之后直接印制成《劳动纪律手册》发给职工,并令职工“自愿”接受。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支配与管理的优势地位,职工相对而言就成为弱势群体,他们在“资本任性”的企业面前,即便对于企业规章制度不满意,也只能假装满意并认真执行。

  于是,一些企业制定的“家规”便越来越不靠谱,越来越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比如,有的“家规”不是注重职工劳动领域的管理,而是关注职工的私生活,“拒绝参加公司聚会被开除”“手机铃声必须使用‘青藏高原歌曲’”就属此类。还比如,罚款属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企业不具有罚款权力,但是有的企业仍然将“罚款”这一惩治员工方式写进了规章制度,“连上2次厕所被罚款”就属此类。再比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职工的权利,但是有的企业将“迟到扣年休假”当做治理职工迟到的法宝。

  企业“家规”不合理不合法且太过严苛,会削弱职工工作积极性,让职工因担心被罚而心绪不宁,不利于工作正常开展,也不利于培养职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而一旦因此而诉诸法律,用人单位常常因为违法而败诉,这对企业会产生不利影响。也因此,笔者之见,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最好让法律界人士把把关,力求避免制定出违法违规的规章制度。

  当然,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相关部门也不妨来一次大清查,看看哪些条文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这样的条文要果断予以清除。《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劳动监察部门完全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通过法律惩戒方式倒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制定出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