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15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用“葛优躺”宣传被判侵权 是堂普法课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张淳艺 职员

  超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用“葛优躺”对商品进行宣传。记者3月9日从北京审判信息网获悉,该超市因其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被法院判处于微信公众号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葛优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00元。(3月10日《北京青年报》)

  “葛优躺”是著名演员葛优在《我爱我家》中的经典剧照,后被制作成网络表情包广为流传。该超市因为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葛优躺”进行广告宣传,被葛优告上法庭。对此,超市大呼冤枉,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个例,同样有大量公众号引用该剧照;再者,其引用涉案肖像图片并无明显商业意图,并非利用葛优的形象或影响力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这两点恰恰也是许多人的认知误区。

  眼下,明星表情包在各大网络搜索引擎中可以随意获取,被广泛使用于微信、微博、论坛等场景。以至于一些网络用户因此形成错觉,认为“使用明星表情包的情况司空见惯,不构成侵权”。然而,在法治辞典中,是没有“存在即合理”一说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演员来说,剧照可以让公众将其表演形象与本人相貌联系起来,也是肖像的一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个人学习、新闻报道等五种合理使用肖像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除此之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都构成侵权行为。

  同时,滥用肖像权的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些人关于“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算侵权”的刻板印象。诚然,原《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以营利为目的”一直是法院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不过,今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已经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仅仅作为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的判断标准。在本案中,虽然该超市辩称,引用“葛优躺”只是为了描述炎热天气下人们的慵懒状态,没有明显商业意图,但这并不能成为其自我开脱的借口。只要不能证明其使用葛优的肖像取得了授权,就构成侵权行为。

  事实上,这已不是葛优第一次进行维权。2016年,由于“艺龙旅行网”微博号擅自使用7幅葛优图片,葛优将艺龙网诉至法院。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艺龙网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并赔礼道歉。此事在当时引发关注和热议,大部分网友都为葛优维权点赞,也有一些网友认为“葛大爷太小气了,用他一个表情包都较真”。

  维护肖像权本就是公众的合法权益,与“小气”何干?从某种意义上讲,恰恰是一些明星过于“大度”,对照片被滥用熟视无睹,才造成许多人对于侵犯肖像权的集体无意识。用“葛优躺”宣传被判侵权,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我们乐见像葛大爷这样较真的人多些再多些,在让侵权者付出代价的同时,也给广大公众敲响警钟,尊重他人权利,自觉约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