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0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理财经理诈骗银行需担责应成判例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魏文彪 编辑

  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将银行理财的“飞单”问题再次推入公众视野。几年前,光大银行的理财客户经理麦某伪造理财产品,诈骗了16名投资人超过5000万元。案发后,麦某已将钱用于炒股或者挥霍,法院只追回部分损失。之后,多名受害人又将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对刑事判决麦某退赔被害人款项的不足部分向邓某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15日中新经纬)

  麦某伪造虚假的理财产品,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其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与此同时,正如该案办理法院指出的,麦某以其光大银行东风支行理财客户经理身份,在其工作时间在该行向受害人出售理财产品,并利用其所配的专用电脑指引受害人进行部分转账付款,均足以使受害人有理由相信麦某的行为是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就是银行的理财产品。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在麦某实行侵权行为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管职责,存在明显过错。而银行存在明显过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在麦某退赔被害人款项不足情形下,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近些年来,各地时有银行工作人员诈骗案件发生。而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所以能够得逞,除了与其利用受害人对于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让受害人误以为其行为系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所以放心地进行“投资”有关之外,部分实施诈骗人员所在的银行机构未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也是重要原因。而银行对于本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在本行实施的行为,理当尽到监管职责。

  而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在此过程中,银行并未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那么银行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像相关法院这样对未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发生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实施诈骗的银行,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一则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减少受害人的损失,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警示更多的银行对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监职责,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范银行工作人员诈骗案件发生。

  从以上意义来说,该起案件审判应当成为判例,为各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所借鉴。以经由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公正审判,切实维护公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并发挥法律警示作用,促使各地银行对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效减少乃至杜绝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身份实施诈骗行为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