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洋
执纪审查任务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当前,国有企业执纪审查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思想认识不清、工作机制不畅、执纪力量不够、治标作用发挥不够等。所以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执纪审查工作,加强执纪审查工作力量的建设,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搭建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执纪审查的作用是一项重要课题。笔者就这些问题,即如何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执纪审查工作向纵深发展提出一些浅显的见解。
一、要突出执纪审查主业,坚决惩治腐败。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应始终牢牢把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按照零容忍、全覆盖、无禁区的原则,在减存量、遏增量上持续发力,旗帜鲜明地惩治各种腐败行为。
要坚定“零容忍”决心不动摇,通过向不收手、不收敛、顶风上的人和事亮剑,形成反腐败的压倒性态势。进一步推进“四种形态”落地生根,企业各级纪委要把落实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从“管少数”向“管全体”转变;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做到管党治党无例外,管企治企全覆盖,小过即问、小错即纠,使党员干部感受到纪律的严肃性和组织的温暖。
二、要探索办案方式方法,提升查办时效。
笔者认为,在违纪违规行为日益隐蔽、反侦查能力日益增强、查办案件难度日益加大的情形下,创新采用有效的方式方法,就会事半功倍,案件就能得到迅速突破。
1.以快制胜办案。以快制胜是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一种策略,是排除“关系网”、“说情风”干扰的有效手段,现代化条件下,交通便利,通讯发达,权力型、智能型的违纪违法者,会利用现代化工具快速编织一张“关系网”, 想方设法给办案工作设置重重障碍,或迅速转移、隐藏、销毁证据,或通风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如果办案人员没有快速敏捷的反映,缺少以快制胜的战略战术,就会使大案变小案、活案变死案、有案变无案。为此,在办案中坚持抢战先机,打“闪电战”,做到快部署、快出击、快结案。“快部署”,就是决策迅速,抓住最佳战机,如领导干部大操大办的案件,接到举报就立即部署,力争抓“现形”。“快出击”,就是在快部署的基础上,快速开展调查工作,初核和立案调查同时进行,中间不留有喘息的时间,以防止被调查人戒备防范。“快结案”,就是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迅速终结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快速履行执纪手续,不给被调查人利用“关系网”说情的机会。比如收缴违纪款,只要确认了违纪金额,追缴工作原则上不能过夜,必须在当天解决。
2.全委办案。一是根据企业纪委各室不同的业务性质,查办不同性质的案件。如有关纠风方面的案件主要批给党风室查办;短平快的案件批给审理室、办公室查办;案情复杂,难度较大的案件批给检查室查办。全委办案,既解决了案件积压、超时限的问题,又解决了纪检干部不会办案的问题,使每名纪检干部都有办案的机会,从中得到全面发展。二是对大要案打破室与室的界限,统一调配办案人员,组成联合办案组,协同作战,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不同方向进行重点突破。
3.“以干代训”办案。企业纪委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新人和抽调基层纪检工作人员到集团纪委纪检室参与办案,在实践中练兵,锻炼队伍,能够较好地解决了部分纪检干部不会办案的问题。
4.直接办案。在坚持查办案件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一些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影响一线队伍稳定,容易造成群众上访等重要案件,加大集团纪委直接办案的比重。通过加大直接办案的比例有效化解了一些影响企业形象的突出问题。
5.联合办案。为有效解决在查办案件上纪委唱独角戏,提高突破疑难案件的能力,企业纪委注重协调公、检、法、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进行联合办案,硬化了突破案件的手段,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6.派驻纪检组办案。由集团纪委指定派驻纪检组负全责,在各二级单位之间实行交叉办案,排除熟面孔、说情风、关系网等各种因素干扰,提高了案件的突破能力。
7.落实责任办案。过去查办案件工作,自上而下曾用指标来衡量和推动,近些年,中央虽然明确要求查办案件不能下指标,但绝没有放松办案之意。办案仍然是纪委工作的主业,不办案纪委就失去了价值。应由本单位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被集团纪委查处甚至被检察机关侦办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单位,追究相关领导渎职责任;对办案工作不力、违纪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追究“第一责任者”不作为的责任。应严格抓考核和责任追究,对放松主业、进取意识不强、工作推力不够,致使本单位问题较多的纪委书记和纪检干部予以组织调整。切实落实依纪依法办案的责任,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24字方针,实行“零口供、全证据”的办案制度和主办检查员制度,办铁案、办标准案,使处理的每一起案件不激、不过、不偏、不错。
当前,随着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国家经济和社会结构将会产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步伐也会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只有坚持突出执纪审查主业,修复企业政治生态,才会更好地保驾护航企业经济发展成果。
(作者单位:铜陵有色集团公司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