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21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民事强制执行中
实施权和裁决权应分离行使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沈双祥

  

  民事执行权包括着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即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体现强制性,执行裁决权体现判断性。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这种不同性质要求民事执行权必须分离行使。

  首先,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的分离行使,实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体现裁决事项的“形式正义”。执行裁决权的判断权特质要求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必须分机构行使,方能保障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和指引职能的发挥。

  其次,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的分离行使有利于执行裁决权的公正行使。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多数系当事人及案外人执行救济权利之程序保障,多数情况下允许上诉或提出复议,因此执行裁决权的行使应参照审判模式,实行裁决独立。而执行实施权的行使更多地体现为纯事务性工作,实行上下级执行实施机构之间统一管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行使方式上的不同,要求二者的行使主体应当分离,以确保不同性质的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三,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的分离行使丰富了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内容。民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决不能忽视民事执行权中的执行裁决权的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统一管理”针对的只能是执行实施权,而对于执行裁决权因其裁判特性而不能实施“统一管理”,上下级执行裁决机构之间应当是监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