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长云
2009年10月,我院执行人员一行三人到甲省省会执行一件建筑公司拖欠材料商100多万元材料款案件。到达所在地后,我们首先赶到甲省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该银行5个账户上的余额都超过100万元。我们准备立刻去开户网点采取扣划措施,这时,被执行人给我们一名承办法官打来电话询问,听说我们来到甲省了。10分钟后,我们赶到一处银行网点查询后得知,2分钟前,该账户上的100多万都已被转走了,我们又立刻赶往另一个网点查询后得知,该账户上的100多万也没有了。
经过一个晚上的思考,第二天我们又来到了该市商业银行总部,告知其我们昨天所遇情况,并向其宣传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法律规定,希望其继续协助我院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信息。当我们再次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在该银行只有一个账户有300多万存款,其余的存款都被转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了。了解到该情况我们立即通知银行总部主管领导告诉其我们准备去冻结该笔存款,从现在开始该笔存款不得再被转移了。银行主管领导告诉我们这笔钱是该公司的工伤事故预防款,非经建设部门同意,就是被执行单位也无法提取该笔款项。于是我们要求先冻结该款项,其余事情以后再说。当我们5分钟后赶往该存款所在银行网点时发现已有30多人自称是被执行人单位的职工在那里等着我们,阻扰我院冻结、扣划该款项。还在混乱中从银行工作人员手中抢走了法院的冻结手续,执行人员见此只有拨打110报警,110警察来了之后了解了有关情况后,并加以劝说和宣传仍然没有效果。我们只好再次赶往该市银行总部,告知其主管领导我们已经将冻结手续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我们现在视为已经将该款冻结完毕了;其二,银行工作人员再次出现了通风报信的行为,我们准备对其银行罚款30万元。见此情况,银行主动帮我们将冻结手续办理完毕,并把冻结后的回执交给我们,希望法院在查清有关事实的情况下,再考虑罚款的事情。当我们从银行工作人员手中拿到回执手续后,被执行人单位领导主动出现在我们面前,并和我们协调方案,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之间谈妥了解决方案。至此本次执行才到此结束。
虽然我们手中的这个案件执行结束了,但关于银行协助法院执行方面的问题不得不值得我们思考,如今关于银行协助法院执行方面具体存在多少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我们又应该怎样去解决这些问题,下面笔者便从这三方面逐一探讨之。
一、 银行协助执行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银行协助人员业务不熟练
到银行执行时经常发现:一是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法院是否有权扣划存款;二是冻结或者扣划的业务代码不清楚,经常一边打电话询问上级主管部门,一边进行操作,这无形之间加大了被执行人转移存款的风险;三是对于法院执行时所需手续不明确,有时除正常手续外银行协助人员还向法院执行人员索要身份证,有时银行协助人员连民事裁定书都不要就给我们办理了冻结、扣划手续。
(二)银行协助人员想方设法阻扰法院执行
有些银行协助人员在协助执行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声称办理业务需要领导签字、索要法律文书生效和送达证明,借机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导致存款被转移,法院执行落空。有些银行协助人员有能力提供查询异地存款信息的,都称需要到当地银行查询,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银行存款信息不健全
从2008年底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等均不约而同地拒绝协助执行法院的查询通知书,理由是人行电脑系统升级,无法办理协助查询。后为清理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该通知的有效期界定为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且查询内容仅限定为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法人,对于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暂不提供查询。到现在,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仍然无法从人民银行查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约占案件总数80%以上。
所以在个人信息查询方面,法院只有通过商业银行挨家挨户查询的方式,但我们所遇到的另一个困难是商业银行内部由原来的相互联网到现在的互不联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一个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账户信息,需要一个网点一个网点的查询,但是就我县执行来说,在城区就有40多个商业银行网点,如果都采用这种方法无疑将会使我们的工作时间全部要花在银行查询方面了。
二、 银行协助法院执行困难的成因
(一)利益驱使
银行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客户资金的存储和放贷。银行担心如果法院将客户存款扣划走了,会使存储量减少,以后客户可能不再来存款,影响了银行的收益。另一方面来说,开户银行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之间一般都相互较熟悉,有的就是其拉来的客户,有的甚至是家里的亲戚朋友,所以才会有这样那样阻挠法院执行,通风报信的行为。
(二)银行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不认为协助法院执行是其应尽的义务,法院不是他们的主管单位和领导,他们不需要按照法院的法律文书办事,只需按照单位领导的意思办就可以了,不协助法院执行没有什么法律后果,所以导致这些银行工作人员我行我素、自以为是。
(三)法院制裁措施不到位
很多情况下,银行出现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法院向其送达罚款通知书后或准备对其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时,其会主动让被执行人将执行款项交至法院,此时出于各方面考虑,法院原先准备采取的措施就会不了了之了,这从另一方面助长了这些违规行为人的气焰,使其下一次仍会做出同样的违法行为。
三、如何解决银行协助执行难的对策
(一)从银行方面来说
1、加强业务培训。对于银行来说吸纳公众存款是其业务,协助法院执行也是其业务和职责,所以在协助法院执行方面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领导和人员的同样重视。
2、增强法律意识。银行有些协助执行人员应该加强法律学习,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强了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处罚力度,就是要督促这些人员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尽早完成银行系统升级。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当然人民银行也不应该例外。部门与部门之间不能因为出现一些争执就各自为政,双方应该加强沟通联系,尽早化解分歧。否则损失的是国家的法治权威,得利的是那些欠钱不还的“老赖”。
(二)从法院方面来说
1、增强执行人员的素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各项素质,熟知相关的法律和行业规定,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如在查询过程中发现银行工作人员拖延时间使得原先的存款被转移则应要求协助单位提供被执行人账户的往来清单、查看自法院执行人员进入银行之后的监控录像,获得协助单位在法院查询时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存款的证据,为下面制裁措施做好准备,也是迫使协助单位追回被转移存款的有效措施。
2、加强处罚力度。在以后执行过程中再遇到银行拒不协助时,应在查清事实,取得确实证据后,做到每案必罚或者每案必抓,不能只考虑自身案件解决的需要,而应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只有这样,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才不会再次发生,各级法院才不会遇到同样的困难,我们的法治国家目标才会离我们越来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