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28日 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规则的完善探析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王展博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心概念界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并非单纯依据持股身份判定,而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安排、人事任免等方式,实际具备控制能力与控制意愿,能够对公司经营决策形成支配性影响的主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可知,股东、非股东均有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其与控股股东、隐名股东、一致行动人等概念存在交叉但边界不同。控股股东以持股比例与表决权为核心特征,隐名股东侧重出资身份的隐匿性,一致行动人强调表决行为的协同性,而实际控制人则聚焦于对公司的实质支配力。其认定核心在于穿透形式外观,探寻真实控制权的归属。

  二、当前认定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一,认定主体顺位与效力混乱。当前,我国已形成公司自治、证券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并行的三元认定体系,但现行立法尚未明确三类主体的适用顺位与效力层级。公司作为初始认定主体,虽需基于自治义务开展信息披露,却常因逐利动机隐匿真实控制关系,导致披露信息失真;证券监管认定仅覆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存在监管空白;司法认定虽具备终局效力,却频繁与企业自主认定、行政认定结论发生冲突。

  第二,认定模式存在制度漏洞。我国现行认定模式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与局限性,仅对上市公司设置强制性实际控制人披露义务,非上市公司则缺乏刚性的披露与备案要求。该制度漏洞使得市场主体可通过多层股权嵌套、代持协议、空壳架构等隐蔽方式隐匿控制身份,大幅增加了监管核查与执法成本。同时,控制权信息不透明导致交易相对人、债权人难以识别交易风险,不仅为相关主体规避法律责任、实施利益输送提供了可乘之机,更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规则的优化路径

  其一,建立“企业自主认定前置、行政监管核查纠错、司法认定终局兜底”的层级规则,确保初始认定信息真实完整;同时,强化证券监管的事中事后核查职能,确立司法终局裁判地位,统一裁判尺度,以化解多主体认定结论冲突的问题。其二,借鉴英国重要控制人登记、欧盟受益所有人公示制度,破除上市与非上市公司的规制壁垒,将强制披露义务覆盖全部商事主体,要求企业常态化公示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控制协议等核心信息,从源头压缩隐匿控制权的操作空间,提升市场透明度。其三,构建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相结合的新型认定标准。以结构主义为基础,通过股权结构、表决权分布、董事会席位等外观要件筛查潜在控制主体;以行为主义为核心,通过核查重大决策主导、关联交易开展、资产转移等实际行为,判定真实控制关系,弥补传统标准的僵化缺陷,提升认定精准度。(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