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08日 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企业职工利益保护的 法律实现路径探析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于怡冰

在当前发展背景下,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提升人民群众在发展过程中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进一步强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之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这一导向也意味着企业所承担的角色正从单一的经济实体向兼负社会使命的复合主体转变。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是贯彻了有关要求,该法第二十条纳入了利益相关者保护理念以加强公司的社会责任建设。在此背景下,职工作为公司价值创造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利益主体,其发展性议题和权益保障成为当下公司治理研究中的热点与难点话题。

职工利益保护的问题梳理

从制度现状来看,现行《公司法》针对职工设置了诸多保障其参与公司治理以及以利益相关权为核心的赋权性规范,以其主要实现途径可分为四类:一是依托工会组织,使职工在劳资协商与权益保护中发挥集体性的力量;二是以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形式行使参与权实现民主管理,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三是通过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使职工直接介入公司治理机构;四是以职工持股来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治理,实现与公司利益的绑定。由此看来,相较于传统的责任追究型法律规范,《公司法》对员工权益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前置性的赋权规定。然而,职工利益相关权的实现在从制度文本走向企业实践的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现实挑战。

首要的挑战在于结构层面的冲突。从实际情况来看,尤以非公有制公司为例,资本所有权与职工参与权、管理效率和民主决策之间存在深层次的矛盾。传统的公司治理架构以股东会为中心,旨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与提高运营效率;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特别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则是从民主决策的角度强调公平、透明与权益保障。这就使得职工与公司的治理架构存在一定的职权冲突,进而导致民主管理方面的缺憾。即便是在已经建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公司中,这一机构也往往处于虚置状态,职工对其的认知大多局限于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进行程序性、象征性的讨论与表决,远未达到实质性层面。

更深层次的挑战则源于身份上的悖论。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肩负代表使命的职工董监事因自身的双重身份而陷入履职窘境。具体而言,他们既受命于职工群体,代表广大职工的权益;又需服务于公司整体利益,二者之间难以权衡。当职工权益与资方决策发生冲突时,他们应当站在哪一侧?此外,职工董监事制度本身也面临着选任程序不够透明、选任结果代表性不足、任免程序失范等问题,制约其监督与决策权利的行使。

第三重困境则是公司层面的动力缺失。从企业内部来看,公司层面对职工参与决策具有一定的顾虑。一方面,出于经济成本的考量,部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担忧职工行使其利益相关权可能会造成额外的管理成本与时间损耗;另一方面,出于权力让渡的担忧,管理层认为职工权力的扩大分散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因此对相应的配套制度措施持消极态度,导致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仅仅停留在表面。

职工利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推动着公司从利润创造型向价值创造型转变,对于职工的尊重与支持是公司除盈利外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理性需求,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不仅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也是对既存问题的正面回应。

其一,针对结构性的冲突,应对职工利益相关权的行使设置梯度化标准。对具备重要社会影响力且用工规模庞大,具有民主管理必要性的公司,应当强制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立法细化职权范围、议事规则与法律效力,畅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比如,强制资本规模达标的大型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同时也要调整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分工,完善相关制度,使其切实地发挥作用,而非盲目性地增加公司运行成本。职工董监事的人数比例也应当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综合判断公司的用工规模与资本规模,而非单纯扩大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适用公司范围。

其二,针对身份上的冲突,应对职工董监事等特殊岗位的履职设立系统性界定和保障。比如,规定职工董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确保候选人资格、选举流程与解任条件等决定的透明化,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履职培训,以保证代表职工的合法性以及其在董事会、监事会的平等地位。明确职工董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立法律地位,避免非此即彼的选择困境,使其真正成为连通职工与管理阶层的有效渠道。

其三,针对公司层面的动力缺失,应构建公司内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企业内部合规自查和外部审查作为职工利益相关者身份的保障。在内部层面,将职工的利益相关权实现与民主管理实效囊括于企业合规自查行列和管理层的绩效考核指标,从而量化约束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而在外部层面,以行政审查、第三方独立评估审查等形式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落实情况作为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享受政策优惠的参考标准,以此形成外部助力,同时也可以帮助公司将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一定程度上转化为社会信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性投资,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平稳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