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雍骥 肖蝶
经过四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由此造成了宅基地闲置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引导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破解空心村现象意义重大,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路径着手优化。
一、构建利益联结机制,激活退出内生动力
建立宅基地退出的利益导向机制既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举措,又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创新。
第一,建立弹性退出机制。针对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差异化需求,应设立“退出保护期”。允许退地后难以适应城市生活的群体申请恢复农民身份,并享有与原宅基地价值相当的居住保障权。此举既尊重农民自主选择权,又为城乡身份转换提供缓冲空间,降低社会转型摩擦成本。
第二,完善普惠性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政府-市场”协同保障网络,将宅基地退出政策与技能培训、就业安置、保障性住房供给等政策深度衔接。通过定向岗位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进城农户的市民化能力,同步打通城乡医保、养老等公共服务接续通道,消除身份转换衍生的福利断层。
第三,创新可持续补偿模式。探索“财政托底+市场补充”的双轨资金供给机制,采用年金化、指数化等补偿方式。既通过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基础性支付,又引导社会资本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基金,实现补偿水平与经济发展同步提升。
二、拓宽主体参与路径,保障权益公平实现
提高农户在宅基地退出中的参与度,是保障农民权益、确保政策公平落地的关键。
一是保障知情权,消除信息盲区。政策制定与执行须全程公开透明,用通俗语言向农民解释退出流程、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避免专业术语造成的理解障碍。定期公开土地交易数据、资金使用情况,打消农民对“暗箱操作”的疑虑。
二是强化决策权,拒绝“一言堂”。退出方案需建立农民协商机制,提供货币补偿、住房置换、股权分红等多元选择,由农户根据需求自主决定。退出范围划定、安置选址等环节须经村民大会集体讨论,确保多数农户认可。争议问题可引入“农户代表+政府+专家”三方协调机制,平衡各方诉求。
三是完善监督权,畅通维权渠道。建立全流程监督机制,允许农户对评估结果、补偿发放等环节质疑并申请第三方复核。搭建“线上+线下”投诉平台,简化维权流程,确保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占地、克扣补偿等行为依法严惩并公示,增强农民信任。
三、创新多元资金渠道,夯实长效支撑基础
引入多种资金来源是保障宅基地退出顺利实施、实现农民利益可持续补偿的核心。传统补偿依赖政府财政单一投入易导致资金短缺、补偿标准低且不可持续,需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农民受益”的多元化资金体系。
第一,强化财政托底保障。中央与地方财政设立专项基金,优先支持偏远地区、生态保护区宅基地退出,确保基础补偿到位。通过发行乡村振兴债券、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将土地增值收益反哺农民,防止乡村资源流失。
第二,激活资本造血功能。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以PPP模式(一般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产业投资参与宅基地开发。城郊腾退土地可引入资本建设租赁住房、康养项目,约定收益分成补偿农户;复垦耕地探索“企业+村集体”合作经营,通过租金、分红实现持续增收。同时,设置资本准入机制,避免过度逐利损害农民权益。
第三,构建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资金监管平台,确保政府补贴专款专用、社会投资阳光透明;设置补偿资金兜底机制,防止市场波动导致支付中断;完善纠纷调解与法律救济渠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完善价值评估体系,筑牢市场交易基石
建立合理的宅基地价值评估机制,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推动城乡资源公平交易的基础。
一要精准核算多维价值。宅基地价值需涵盖三大维度:一是经济价值,包括区位优势、复垦后产生的土地指标收益等;二是社会价值,如宅基地对农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功能、乡村文化传承作用等;三是生态价值,如耕地保护、自然景观维护等公共效益。只有把“看得见”的资产价值和“看不见”的社会生态价值统一纳入,才能真实反映宅基地的完整价值。
二要科学构建差异标准。城乡差异、区域发展不均衡决定了评估不能“一刀切”。城郊宅基地可参考周边建设用地价格,结合规划用途动态调整;偏远地区需在复垦成本基础上,叠加土地指标交易的长期收益,并设置最低保护价,防止补偿低于实际价值。同时,建立定期更新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调整参数,确保补偿标准“不脱节”。
三要多维完善制度保障。通过法律明确评估流程,规范第三方机构资质,严惩虚假评估;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快速解决争议;对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村落等特殊区域,设定价值保护红线,防止过度开发破坏乡村根基。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