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立超
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日,传统猥亵正在网络空间这片大地上,衍生出了网络猥亵儿童犯罪。针对此类犯罪的行为模式,应进行类型化的建构,大致可归结为文学式猥亵、拍照式猥亵、裸聊式猥亵以及线上与线下混合式猥亵。面对这一犯罪新类型,基于网络视角阐析一下其犯罪特点:以裸聊、发私密照片为主要犯罪手段、互联网的特点提升了被害人被猥亵的风险以及犯罪手段隐蔽导致电子证据获取难度大。鉴于网络猥亵犯罪形式的不断演变,本文将从网络视角出发,探讨针对此类新型犯罪的预防路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动地识别和监控疑似猥亵等不当行为、大数据技术助力建立猥亵风险防范屏障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取证模式迅速获取电子证据。
一、犯罪概述
随着社交媒体的日新月异与电子设备的深度普及,网络空间已然迈入了一个由社交关系主导信息流与影像流的新时代。微信,这款坐拥庞大用户群体的国民级社交应用,自不待言。而诸如抖音、微博、快手等开放式社交平台,亦如同雨后春笋般实现了流量的爆炸式增长,展现出蓬勃的生命力。社交媒体的飞速蔓延无疑加剧了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源头。互联网的普及拓宽了性犯罪者与儿童接触的途径。网络平台凭借其强大的连接性,逐渐成为犯罪者的虚拟“避风港”,这一现象使得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治理问题,成为全球范围内备受瞩目的重大议题,我国自然也不例外。其中典型的犯罪形式便是“隔空猥亵”。当前,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所谓的“网络猥亵”行为,实质上仅仅是将现实空间中的猥亵行为转移到了网络空间进行,网络仅作为实施手段,并未改变猥亵行为的本质属性。
与此同时,伴随着社会已迈入即时通信技术高度发达的网络时代,一方面得益于网络图片与视频传输等通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在线交流几乎已媲美面对面交流所带来的真实交互体验。另一方面,社会的人际交往模式正经历着一场从线下至线上的大规模迁徙。如今,借助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的在线交流,已能够与线下交流平分秋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沟通方式。众多昔日以面对面形式进行的交流场景,已被网络的隔空互动所广泛取代。受此影响,原本须当面实施的线下猥亵儿童犯罪行为,在具备网络隔空实施的条件后,致使网络猥亵儿童犯罪的数量急剧上升,逐渐演变成为当前犯罪活动中一种不可忽视的主流形式。
反之,相对于传统线下一对一的猥亵,网络猥亵的犯罪途径主要依赖的社交软件具有庞大的群体用户,并跨地域、时间等界限呈现出高度的开放性。这一特性导致网络猥亵具有扩散性,且侵害对象的选择具有随机性。另外,基于维护家庭及儿童声誉的理念,许多受害人及父母受到侵害后选择隐忍,甚至迁出拒不举报,造成此类案件犯罪数量偏高。
二、犯罪特点——基于网络犯罪视角
(一)以裸聊、发私密照片为主要犯罪手段
犯罪者往往利用儿童私密照、裸照及录像直播视频作为要挟手段,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个人隐私与名誉。犯罪者利用儿童的恐惧心理作为筹码,以达到其不法目的。此外,犯罪者还会采用言语胁迫、恐吓等强制手段逼迫儿童观看色情视频,以色情视频作为蓝本,要求儿童模仿拍摄类似的色情视频。同时,他们还会实时要求儿童发送裸照或进行视频裸聊等不法行为。
2020年6月19日,李某微信提议与曾某某裸聊,遭拒后付3000元,曾某某同意。7月6日,李某QQ威胁公布裸照,曾某某因害怕被迫同意裸聊。法院认为,李某利用网络获取曾某某裸聊视频,并以此要挟强迫其猥亵供其观看,构成强制猥亵罪。此案属于典型的“观看式猥亵”。
(二)互联网的特点提升了被害人被猥亵的风险
1.文学式猥亵
随着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害如莠。网络上尤为流行术语为“文爱”“磕炮”,主要指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以文字、语音等方式进行带有“性挑逗”的不良行为。犯罪分子会伪造自己的身份,与未成年人交朋友、处情侣,随后以文字方式或者语音的方式与儿童进行具有淫秽色情内容的交流。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大多会要求儿童进行具有性意涵的文字交流,或者以语音形式读淫秽内容。
2.拍照式猥亵
此类犯罪在互联网中表现为最普遍的一种网络猥亵行为:网络拍照式猥亵。犯罪者善于利用网络社交软件身份匿名且较难验证的特点,通过编造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儿童的信任,或者发送红包等方式利诱儿童,让儿童拍摄自己私密部位的照片。2017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利用QQ假借招募童星考核,诱骗赵某某、钱某某、李某某参与视频裸聊。法院认定王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系通过诱骗手段实施。
3.裸聊式猥亵
犯罪者通常是以网络聊天工具为平台,与被害人进行“裸聊”。在案件行为中,犯罪者在暴露自己私密部位的同时,也会强迫被害人做出自慰等具有性意涵的行为。例如,在刘某猥亵儿童一案中,刘某通过视频社交APP结识了被害人,刘某以公布被害人的照片等隐私要挟小甲与其视频裸聊。被害人因害怕隐私暴露而在自家厕所与被告人刘某视频裸聊,并按照刘某的要求裸露隐私部位供刘某观看。网络视频技术使得猥亵行为打破地域空间的界限,通过视频裸聊这种猥亵手段,利用先进的多媒体设备,被害人会在视觉和听觉等多个方面即时接收到性刺激。
4.线上与线下混合式猥亵
这类行为可看作是线上与线下两类行为复合交叉的一种形式,通常存在着两种方式。一种方式为,犯罪分子首先在网络上与被害者建立联系,他们通常会伪装成虚假的身份,或者采取欺诈的手段来获取被害者的信任。一旦双方建立了信任关系,犯罪分子就会诱导受害者发送裸照或其他不当照片。随后,他们会利用这些照片对受害者进行威胁和勒索。更为严重的是,在成功获取受害者的裸照后,犯罪分子还会以此为要挟,要求受害者在现实生活中与其见面,并对其进行猥亵行为。
第二种方式为,犯罪分子首先通过线下接触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接着利用威胁手段迫使受害者提供其社交联系方式。在此之后,他们会在网络上持续对儿童进行远程猥亵。在此种犯罪模式中,犯罪分子会设法制造各种契机与儿童接触,他们可能会伪装成友善的朋友、教师或是同龄伙伴,以此来与儿童建立起一种特定的关系。一旦这种面对面的关系得以稳固,他们就会对儿童施加压力或实施威胁,迫使儿童提供个人的电话号码、社交媒体账号等通讯方式,以便他们能够在后续继续对儿童进行猥亵行为。
(三)犯罪手段隐蔽导致电子证据获取难度大
由于网络性侵犯罪涉及大量关键的电子证据,且电子证据本身不易保存、易于毁损的特性。因此,此类案件的取证难度较大,证据存在不稳定性,证据链条极容易缺失。而且此类案件犯罪手段隐蔽、犯罪行为的持续周期较长,加之网络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迅速的锁定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在获取关键的电子证据存在较大的难度,其主要原因有:首先,犯罪分子能够在极短时间内轻易地销毁或隐藏电子证据,诸如删除聊天记录、注销账号等行为。而受害者通常是未成年人,他们往往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有时甚至因为性羞耻感或担心被监护人发现等心理因素,主动删除了电子证据。其次,网络信息软件本身的特点,即其脱离了纸质载体的形式,给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带来了挑战。例如,通过微信语音通话或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的猥亵行为,其作案过程很难留下直接且清晰的电子证据。
三、预防路径——基于网络犯罪治理视角
(一)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动地识别和监控疑似猥亵等不当行为
在大数据时代,犯罪分子能够利用爬虫软件轻松获取大量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并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和二次加工,从而实现个人信息的精准化利用。行为人正是利用上述技术获取特定的未成年人的信息,并根据个人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猥亵方式。
为了有效应对网络猥亵这一新的犯罪形态,司法机关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动地识别和监控网络猥亵犯罪,以便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行为。由此可运用人脸识别与数据挖掘这两种人工智能技术来筑起一道坚实的防护网。
人脸识别技术通过分析和比对人脸图像中的特征点和特征值,识别和验证一个人的身份。人脸识别技术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能够准确地核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同一性,防止冒用他人身份或身份“漂白”等情况的发生。通过比对数据库中的未成年人信息,系统可以迅速锁定异常行为,及时发出预警,为相关部门提供宝贵的反应时间。
人工智能的另一项关键技术聚焦于犯罪数据挖掘。数据挖掘技术能够从庞大的网络数据集中精确筛选出与网络猥亵犯罪紧密相关的关键线索。这些线索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的网络行为路径、交流对话记录以及交易历史等,为案件的侦破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通过对这些线索的深入分析,司法机关能够追踪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并成功锁定目标嫌疑人。此外,数据挖掘技术还能够对网络猥亵犯罪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通过细致分析受害者的特征、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等因素,可以预测出哪些地区及哪些特定人群更容易成为网络猥亵犯罪的侵害对象。
(二)大数据技术助力建立猥亵风险防范屏障
1.发挥大数据技术在网络猥亵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大数据技术在网络猥亵犯罪的调查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即预测性分析。传统犯罪信息获取通常是个案的犯罪线索及证据,而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加持能够挖掘出此类犯罪的相关因素的规律,从而在宏观层面总结出犯罪规律,构建网络猥亵犯罪的模型,起到预防此类犯罪的作用,使网络猥亵犯罪的预防模式更加智能化。因此,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隔空猥亵犯罪工作中,应建立基于网络犯罪相关关系的数据分析模型。此类犯罪,通过建立模型,从犯罪现状、犯罪特点、犯罪时间三个维度绘制静态大数据画像,并建立“文学式猥亵、拍照式猥亵、裸聊式猥亵及线上与线下混合式猥亵”等四个类型为关注指标,能够生成此类犯罪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如上文所述,网络猥亵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为了更好实现对此类犯罪的预防功能,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情报信息的优势,通过对此类案件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例如:犯罪主体的年龄大小、职业分布、学历层次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根据其案件的特点,建立起网络猥亵犯罪的预警模型。
2. 发挥大数据技术在网络猥亵犯罪线索研判中的作用
网络猥亵犯罪的犯罪手段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如上文提及的文字式的猥亵、拍照式的猥亵、裸聊式猥亵以及线上与线下混合式的猥亵方式等。不难发现,多种犯罪手段在网络犯罪中肆意横生,给司法机关分析犯罪线索的研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大数据技术则能够在线索分析研判中发挥线索筛选、核实和保密的作用。
在线索筛选方面,大数据技术能够通过数据挖掘聚类分析的方式,对评判标准进行权重设计,形成举报线索的排序评价模型,供调查部门决策使用。在线索的评判标准上,首先可以对线索来源进行分析,如验证作案人员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踪迹是否真实性、可靠性;其次,可依据线索要素来进行分析,如分析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事实描述等,确保举报内容完整有效;最后可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分析是否可以进行案件调查的必要性。
在线索核实方面,应遵循“人、物、事、物、空”等要素,从线索涉及的人员、时间、事件等方面进行调查。由于网络猥亵具有不同的犯罪类型,为此可设定个性化的调查模式。例如:在拍照式猥亵犯罪的类型中,重点关注网络社交软件方面的信息,尤其是重点关注犯罪者编造虚假身份方面。在线索保密方面,信息化的线索筛查和核实依托于网络传输进行,能够避免线下接触,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核心秘密的泄露。
3.发挥大数据技术在猥亵犯罪追逃工作中的作用
大数据技术能够引导警务人员对在逃人员的追捕活动。为了隐匿犯罪踪迹、逍遥法外,犯罪分子难免会使用移动设备,因此警务人员可通过调取犯罪分子移动通讯设备中的通话记录,如发现异常,即可确定位置实施抓捕。比如采用地理围栏调查手段可以迅速、准确地划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不特定用户的IP信息,逐步缩小搜查范围从而确定犯罪人员的位置。另一方面,大数据获取的情报信息能够确定犯罪分子的密切联系人员,有利于抓捕活动,可展开规劝工作。
(三)利用人工智能取证模式迅速获取电子证据
我国的传统司法取证模式深深植根于经验主义之中,司法机构在设定证据准则之时,往往不可避免地需要日常生活中的经验作为判断的重要参照。我国司法裁判中的诸多冤假错案,最初是依据原始证据来加以证实的。但最终的裁判结果都是由经验主义作祟。由此,摒弃传统取证模式的弊端,充分利用大数据领域中的人工智能取证模式来发挥其优势,为快速且高效的获取电子证据添砖加瓦,助力司法进程。
人工智能取证模式最为典型的莫过于:云计算。如果犯罪者把录音录像的视频上传到云端,删除在电子设备上,那么司法机关在获取犯罪工具电子设备的时候,利用该扣押的设备搜索到登录凭证,从而登录到云端,获取相关的电子证据。司法机关利用云计算存储电子证据,给电子证据上了一道安全的锁,从而给电子证据提供了安全保障。与此同时,为了确保犯罪者迅速的删除犯罪录制的猥亵视频及照片,可在云平台通过快速检索,即可得到相关的犯罪线索。并且,基于网络平台用户基数大,网络数据纷杂冗长,可通过云计算能够迅速实现对相关犯罪数据的处理,通过分散的计算资源、全自动的计算方式,预测出犯罪者的行踪轨迹、犯罪的时间间隔以及犯罪者的空间分布,从而得出一个预测性的报告。
【基金项目】北方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网络犯罪治理视角下隔空猥亵犯罪特点及预防路径研究”(项目编号:YCX24195)。
(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