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09日 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在工程险中的索赔问题研究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李佳

摘要:本文以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在工程险中的索赔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条款及实际案例的深入分析,揭示了该类设备在工程险索赔中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研究表明,该类设备的索赔问题主要集中在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是否属于工程险保险标的认定不一。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完善保险合同条款、加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沟通等建议,为工程险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险;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索赔;保险责任;理赔流程

引言

工程险作为一种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综合性保险,其覆盖范围广泛,风险类型复杂。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等)在工程项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保险索赔问题因设备的特殊性和使用场景的复杂性而显得尤为突出。然而,现有研究多集中于一般工程设备的保险索赔问题,对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在工程险中的索赔问题缺乏系统性探讨。因此,本文旨在通过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深入探讨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类设备在工程险中的索赔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以填补相关领域的研究空白。

 

一、工程险的理论基础与特征

1. 工程险是为工程项目在建设、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及意外事故风险提供保障的综合性保险,其保障范围涵盖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损失及第三者责任等。

2. 工程险的主要特征

1)被保险人范围广泛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涉及多方利益关系人,如业主、承包商、供应商等,一张保单可包含多个被保险方。

2)工程保险责任综合

工程保险涵盖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损失,同时可扩展至运输责任等,具有多重责任属性。

3)保险金额和期限不确定

工程保险的金额和期限根据工程造价和施工期限确定,可能因工程进度变化而调整,需根据工程总价值确定保费。

 

二、工程机械设备在工程险中的特殊性

1. 工程机械设备的功能与风险特征

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主要用于土方工程、起重作业、道路施工等,其在工程项目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设备的使用频率高、作业环境复杂,其面临的风险也显著高于一般工程设备。

2. 保险责任及保险标的界定的复杂性

多重责任交叉: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在工程项目中的使用场景多样,可能导致保险责任与其他责任(如第三者责任)交叉,增加了责任界定的难度。  

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工程险主险条款中明确“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不属于保险标的,因此容易引发理赔争议。

 

三、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在工程险中索赔的难点与挑战

1. 保险责任界定的模糊性  

由于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在工程项目中的使用场景复杂,保险责任的界定往往存在争议。例如,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程险的保障范围?此类问题在现有保险合同条款中往往缺乏明确规定,且实操过程中的认定结果不一致。

2.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认定不一

一方面,从保险公司角度,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行驶登记并领取行驶证,属于特种车辆的一种,且特种车辆也属于公共运输车辆范畴,因此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第一部分第四款),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信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不属于工程险合同范围内的可保标的。

另一方面,从被保险人角度,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属于施工范畴,不属于公共范畴,因此不属于“公共运输行驶执照”。

 

四、解决工程机械设备在工程险中索赔问题的对策建议

1. 完善保险合同条款   

1)明确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车辆在工程项目中的保险责任范围,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2)针对“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增加条款示意。

2. 加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沟通与协作  

1)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保险公司应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其理解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  

2)定期开展培训:通过定期培训,提高被保险人的风险意识,减少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赔案事故。

 

五、案例分析

案例:某污水处理厂吊车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三者损失的索赔争议

某污水处理厂在反消化池区域施工,作业设备25吨吊车吊装钢筋架管时,因车底土质松软,使车体左边沉陷,致使正在右边吊装的吊臂自然抬高,造成与上端横设220KV高压电线安全距离变短,导致高压电线放电,造成220KV桂团线放电跳闸,发生意外事故。因发生三者损失,被保险人向承保该项目工程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本吊车有行驶执照,对被保险人进行拒赔。

被保险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第一,公共运输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业。例如,面向社会公众的航空、铁路、水路以及计程出租等行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即为公共运输。公共运输具有如下特性:

(1)承运人系经国家批准从事公共运输业的企业和个人。

(2)公共运输面向的是全社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任何公众都可以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3)公共运输的班次、运输路线、运价一般都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

(4)公共运输一般为格式合同。承运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常将合同条款印制在有关票证的背面,接受有关票证就视为接受了合同条款。

本案是吊车事故,其根本属性是从事工程施工,而不是从事公共运输,没有满足“公共运输”的法律要件。即使根据国家规定,只要上路,就需要有牌照,但是有行驶牌照,不一定就能进行从事公共运输职能。

因此,保险人以“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为由拒赔,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第二,《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所谓通常、合理的要求,应当包括:

(1)订立运输合同的要求。

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是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邀请,任何社会公众只要有希望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承运人就要与之订约而不得拒绝,即承运人承担法律规定的强制承诺义务。

(2)合理的有关运输服务的要求。

公共运输必须满足公众有关运输安全、必要的辅助性服务的合理要求,包括提供适运的运输工具、遵守公告的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或者遵从旅客、托运人的指示,保证运输环境卫生、舒适等。

本案施工吊车的工作性质,并没有满足合同法关于“从事公共运输”的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明显不属于“从事公共运输”范畴。

第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这种事故,完全属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无法预料,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明确属于保单约定的意外事故,当无争议。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保险人进行理赔。

 

六、结论

领有行驶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在工程险中的索赔问题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揭示了该类车辆在索赔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保险合同条款、加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沟通等建议。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工程险领域的理论研究,也为实践中的索赔问题提供了可行的参考方案。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