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31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破产程序中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司法应对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朱会峰

在破产程序中,恶意逃废债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还扰乱了司法公正和市场秩序。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如何有效应对这一行为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恶意逃废债行为往往隐藏在复杂的财务操作和法律漏洞中,给司法审理带来极大挑战。如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审查和实施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债权人权益,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恶意逃废债行为对破产程序的

影响与挑战  

在破产程序中,恶意逃废债行为逐渐成为影响债权人利益和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恶意逃废债是指债务人通过隐匿、转移资产、伪造或虚增债务等手段,逃避偿债责任,以期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逃避债务。这类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破产程序失去应有的公平性,使债权人无法按照正常的法定程序和比例获得清偿,最终损害市场经济的信任基础,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恶意逃废债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增加了司法机关应对的难度。债务人往往利用复杂的公司架构、离岸账户、关联交易等手段掩盖自己的真实资产状况,使破产管理人和法院无法全面了解其财务状况。此外,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借助法律漏洞,通过关联企业或亲属之间的交易,将资产非法转移至他人名下,从而在破产清算时以资不抵债为由逃避债务清偿责任。这不仅加大了破产管理人的调查难度,还会削弱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审查能力,使恶意逃废债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治。

现行破产法和相关法律制度在应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例如,法律对恶意转移资产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法院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债务人的主观故意。此外,现行法律对于逃废债行为的惩罚措施相对有限,违法成本较低,使部分债务人铤而走险,从而加剧了破产程序中的不公平现象。

要想有效遏制恶意逃废债行为,司法机关需要加大对破产案件的审查力度,以及对债务人的资产监控,提升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司法机关可通过加强审计、资产调查、信息披露等手段,及时发现潜在的恶意逃债行为。同时,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例如,司法机关可建立债务人信用黑名单制度,限制恶意逃债人员的市场准入和融资能力,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此外,还需加强国际司法合作,防止债务人利用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清偿。

司法应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

法律路径与对策

在应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时,司法机关首先需要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查力度,确保每一项财务信息都能够得到有效核实。恶意逃废债行为往往涉及隐匿资产、虚构债务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财产,这些行为也加大了司法审查的难度。为了有效防范这种行为,司法机关应当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等手段,确保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能够全面、透明地呈现。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应特别关注债务人的资金流动和资产变动等相关信息,并对异常现象进行细致审查,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启动进一步调查程序。

完善破产法和相关法律制度是应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重要路径。现行破产法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界定较为模糊,且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相对宽松,导致一些债务人能够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逃避责任。为此,应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破产法,明确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法律后果,加大对逃债行为的惩罚力度。例如,对于隐匿资产、虚假陈述等行为,可以设立更为严格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并将恶意逃废债行为纳入犯罪范畴,提升法律对债务人的威慑力。与此同时,还应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款,明确对逃债行为的具体判定标准及其后果,以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精准、迅速地处理这类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立法的完善,还需要加大对债务人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于发现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司法机关应采取有力的惩处措施,避免破产程序被滥用以及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例如,对于通过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人,应设立更为严格的财产追缴和刑事追责机制。除此之外,加强社会监管也是重要手段。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开展社会监督等方式,提高破产案件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破产法律程序的信任,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压力。

通过严厉的法律追责和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坚决打击,能够有效遏制债务人逃避责任的行为,从根本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与健康发展,最终实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增强社会法治信任的双重目标。

结语

恶意逃废债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蔓延,对债权人权益和司法公正构成了严峻挑战。通过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查、完善法律制度以及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惩罚力度,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应对这一问题,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度。同时,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和刑事追诉,能进一步遏制恶意逃废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只有在制度和司法层面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破产法的真正价值,推动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