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伟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发展,网络发展经历着从桌面互联网到智能互联网的发展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数据为核心、以算法为动力、以平台为载体的全新数字经济形态,引发了全方位的社会变革。现有法律制度面临着数字时代变革的挑战,需要认真对待和回应。
数字时代催生出双层空间、虚实同构的社会形态,构建起人机共处、智能互动的行为模式,形成了算法主导、数字支撑的生活场景。就社会形态而言,人类长期生活在天然给定、自然形成的物理空间。但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推进,人类生活的物理空间被拓展,一个无限广阔、内容丰富的虚拟空间正在形成,新业态、新模式纷纷涌现。于是,“物理世界—数字世界”的双重框架与“现实生活—虚拟生活” 虚实同构的社会形态得以构建。就行为模式而言,智能机器人开始步入人类的现实生活,承担起“类人化”的劳动替代、智能决策、任务合作等工作,人机关系不单是“人与工具”的关系,而是一种人机混合体的智慧互动关系,“系统即社会”成为现实。就生活场景而言,算法主导社会的运行,人不仅置身于实体空间中,还置身于大数据环境中,成为数据库中的虚拟“人”。数字技术向传统社会发起挑战,数据成为资源、要素与资产,算法开始重新塑造这个世界。
这些重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破窗性”挑战。既有法律难以涵盖新的社会形态,也难以回应新业态中的规则与秩序。具体而言,在民商法领域,对数据的权属性质、分类使用、法律责任等问题,法律实践中更多采用普遍的权益保护与行为保护(譬如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竞争保护),而不是数据财产或资产保护的方式。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设置了可携带权、访问权等新型权利,但数字化产品无形、无法量化导致数据权属难以界定等难题依然缺少应对规则。在刑事法律领域,对涉及数字与信息的犯罪,也基本上按照物理空间思维来确认罪行,对数据属性、算法流程、互联网智能逻辑缺少细化考虑。在行政法领域,数字化带来扁平化与去中心化的趋势,但平台公司“赢者通吃”的商业模式又反过来形成“再中心化”,行政机关由于机构人员有限以及专业知识局限,将一部分监管权赋予平台公司,导致平台公司具有“准立法权”、“准执法权”、“准司法权”。这导致传统的行政法理论与规制模式遭遇到挑战。在诉讼法领域,新型网络空间对传统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审级程序、证据采集都提出新问题,而传统诉讼法理论却显得力不从心。
面对数字时代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法律要顺应变革的要求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一方面,在价值选择上要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拓展并巩固数据正义观、代码正义观与算法正义观。就落实数据正义观而言,要促进数据的公平合理使用。数据从公众中产生,但似乎不归公众所有。这要求就数据的权利主体、权利义务分配、抑制数据垄断、数据侵权救济与追责作出回答。就落实代码正义观而言,要防止“代码就是法律”的任性操作。网络空间从来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充满了技术操控与利益博弈,这要求加强对代码制定标准与流程的规制,加强对恶意代码的控制,防止代码编写偏私,确保代码开放与透明,保障公众的自由选择权。就落实算法正义观而言,要防止算法歧视与算法黑箱。在数字时代,“算法统治世界”渐成趋势,算法偏见、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现象严重侵蚀着公平正义。譬如,数据杀熟就是事实上的数据“鄙视链”,是数据偏私的具体写照。再如,在“一切皆可计算”的背景下,自主的数据算法赋予了技术公司与人员过多的决策权,而依赖算法决策的政府与公众却不知道决策是否正确、是否公正,是否最大程度反映了真实情况。构建正当合理的技术规则,促进决策算法公开公正,是数字时代的迫切需要。
另一方面,要推动法律制度与规则秩序的升级发展。首先,构建融合一致的法律规则体系。既要做好现有法律的扩大解释与广泛应用,也要建立新的法律规则体系与执法司法机构,以期最大限度应对数字时代出现的新问题。现实的数字问题大多体现了虚实结合、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交叉混同,这要求构建新型法律规则体系时必须融合智能互联的元素。但新的规则秩序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反复实验,促使经验做法迈向理性思辨,促进数字制度与秩序不断完善与成熟。其次,探索新型的数字代码规则方式。当数字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之后,人们生活就会被代码与算法设定,而依然沿用物理空间的法律规则就会遭遇挑战与困境。譬如,平台拥有先进数字技术、创造出新的平台规则的现实,就要求政府监管必须采用更多更新的技术策略与方法,而不能在传统监管方式中苦苦挣扎。代码是规制数字行为与再造数字秩序的新型工具,能促使“代码即法律”向“法律即代码”的转变。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开启了以法律技术规范信息技术的“法律代码化”探索,这可以说是数字时代规制发展的新趋向,值得跟踪关注。最后,建立精细化的数字治理秩序。建立数字治理秩序的前提是建立精细化的规则。数字时代万物相连,各种自主化、定制化的交易大量出现,滋生出多样性、差异化的权益关系。这既要求适用基本的法律原理与理念,也要求制定精准细化的规则,尤其是平台公司自制的规则,来为这些复杂多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驾护航。多样的数字商业交易导致不同场景的责任、义务、伦理新问题出现,以具体的正义标准来衡量场景运用就成为数字时代的新支撑,正义场景化成为构建数字秩序的新话题。建立数字治理秩序还必须考虑数字治理平台化的要求。“要么利用平台,要么被平台消灭”成为数字时代的新景象,新型平台机构促使“政府-社会”二元结构向“政府-平台-公众”三元结构转化。这个转化过程中,政府要不断创新数字监管,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塑造好的创造环境;企业要加强合规治理,找到技术与法律的平衡点,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数字产品;公众要积极理性参与数字生产与消费,不断适应和推进数字时代的发展,从数字经济发展中获得美好生活的感受。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省直机关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