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31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共同体 需要树立“四大协同”理念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郑妮 汪家颖

  

    当前,积极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共同体对于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需要首先树立“四大协同理念”。

一、立法协同:消除行政边界

    区域协同立法的重点在于“区域”与“协同”两个方面,所以区域协同立法是在立法文本和形式高度一致,并互相承认法律效力的立法现象。协同立法明显区别于单独立法,在区域协同立法中通常涉及多方关系,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各方立法主体实际上是基于本区域的立场进行立法考量,如果在区域协同立法中,在某一或某些关键问题无法形成共识,则难以推进协同立法。针对上述问题,就需要回到“协同”一词的本身即“何为协同”,协同一词来自古希腊语,或曰协和、同步、和谐、协调、协作、合作,在《说文解字》中提到“协, 众之同和也。同,合会也”。因此协同立法的核心要点在于为了共同的目标或者事业,在共同的事业的基础上进行立法活动,而不是基于本身的立场。正是源于对协同立法正确的认识,因此在协同立法活动中更多地强调共同参与、和衷共济、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构建。

    协同立法能够促进区域法治的统一。在地区融合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各方立法时具体情况和立法倾向的差异,容易出现“零散化”和“碎片化”的立法问题,而法规的不统一又容易妨碍区域合作的深入,又极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与保护壁垒,导致同一问题的执法差异化,甚至出现矛盾与冲突。另外由于法律上的不一致,使得法制上难以统一,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混乱、空隙和真空,这对区域的全面发展是不利的。在相同的区域内,尤其在成渝地区这种地域相近、人缘相亲、文化相通、经济相融,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有协调沟通的基础或条件的区域内,通过共享立法经验和立法资源,通过协调、衔接和统筹,通过彼此关注、考虑邻近地区的情况与相互存在差异的立法标准,借助合作的整体优势力量形成共识文本,能有效减少区域内立法的冲突,避免区域内法律的失调,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地方法治和谐。

二、执法协同:推动区域构建综合执法联防联控格局

    同立法协同类似,执法协同也是在两个或多个区域的执法主体,为了区域内特定的利益或者事业,依据特定的法律文件与程序所开展的执法联防联控的现象。执法协同不同于联合执法,前者是执法的各领域、各环节、各层次统筹协调、联动协作;而后者更加倾向于执法主体的联合行动,因此从外延上说,协同执法的范畴包括了联合执法。

    通常认为协同执法的价值之于区域一体化实践有如下几点:其一是区域协同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方式之一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协同执法也是地方行政执法部门践行依法行政原则、履行公共管理法定职责、建设法治政府的体现。其二是协同执法对于落实区域发展规划、政策等方面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例如执法协同是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的应有之义。其三是区域协同执法相对于传统属地执法模式的突破和创新,区域内多地方执法部门通力协作、协同执法的行政执法方式与传统属地的地方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的执法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就此而言执法机制对于克服行政区划限制、促进地方政府执法协调等具有重要制度创新意义。

三、司法协同:

推进司法区域一体化

    区域法治是区域治理关键一环,在理论界这一命题方兴未艾,但区域司法协同鲜有提及,而在区域发展之中,区域司法协同处于区域治理与区域法治的叠加状态,因此,在讨论区域司法协同应当将区域内的行政区划的司法活动视为整体。区域司法协同显著的特征便是在于其跨行政区划的属性,由于其突破了传统的行政区域,使得区域司法协同难以融入现行司法管理体系之中,而这种跨行政区划的地域在地缘性上也需要具备邻近性的特征即以共通的人文为纽带,以相似的经济为基础进行司法合作与协同,以此为界定区域司法协同。一方面,区域司法协同则是在一个社会系统中为前提;另一方面,在区域司法协同中法治共同体各方需要以“合作”“协同”“统筹”为主线达到各区域板块的优势互补。

    区域间司法协同的建设法治共同体的必要组成的部分,因此,不能将区域司法协同将法治共同体中立法共同体、执法共同体、守法共同体相分割。区域司法协同的构建必须依托区域协同立法的创制、行政机构协同执法的突破与区域各主体的守法,但从另一维度而言,协同的司法对于区域法治共同体的构建具有更加紧密的关联,在化解区域内矛盾纠纷、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以及维护区域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上具有底线价值。在一个跨行政区划,具有高度人文相似性的区域内,区域的司法协同能够有助于剪除地方保护主义,破除司法地方化,推进“类案同判”,最大程度上维系了司法统一。对于区域治理而言,在区域合作已经成为“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制度统一和区域间互助共济”的最佳路径的背景之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协同无疑是符合当下社会发展趋势的,也是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这一理念的应有之义。

四、守法与法律服务协同:

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人法相维,上安下顺”,从守法的角度而言,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一切主体都是守法的主体,而全民守法正是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重要环节。守法的前提是知法,推动守法共同体的建设首先就需要普法,在普法过程中吃透法律的基本要义,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使得守法主体自觉遵守与服从协同立法和协同执法的法律效力,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建设过程中把人民群体调动起来,实现从过去的被动的治理对象到建设的主体的形象的转变。通过建设守法共同体将原有的单向度链式治理结构,完善成开放多元、互利共赢的社会协同体制,使得各类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体能够弥补政府治理过程中的间隙,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降低治理成本,使各守法主体成为区域社会治理体制的有效组成部分。

    因此,完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协同守法机制,就需要政府加强同社会各主体的互动与联系,形成共同治理的机制与环境,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作用。以协同守法推动形成成渝地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深刻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守法协同与社会治理的构建与创新紧紧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加强公众参与,完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公众参与体制。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人民群众并非被治理对象,而是积极主动的主体建设者,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与责任意识,成为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守法共同体与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基础。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

(本文系“四川省科技计划资助”软科学项目2022JDR0055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