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卜珍和
前不久,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这对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无疑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
一、 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必要性
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是获得央行的注册认可、可以获得央行流动性支持的重要金融机构,它不同于投资控股公司,具有以商业银行为核心、股权高度社会化、集团内部母公司全资控股母子公司架构等特点。
金融的本质是服务实体经济,但不应该直接投资实业企业,因为银行服务涉及到广泛的公众利益并得到政府制度性的存款保障,应该是普惠而中性的,不能夹杂着金融机构的私利,否则会因为商业逐利这一根本属性而产生潜在风险,危及公众利益。因此,我们一方面要限制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实业企业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限制非金融企业投资经营银行业务。而现实中既有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实业企业的想象发生,也有非金融企业投资银行业务的情况出现,可谓乱象丛生,这不仅严重干扰了银行业的经营秩序,而且银行业也冲淡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同时还因为银行业改变了中性定位,由其商业投资行为可能带来很大的风险,从而影响公众利益。因此,必须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二、 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方法
怎样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着重是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管理,同时对符合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要按规定管理、依法管理,让它更好运作、合法运作。此外,还要不断探索经验,为中小金融机构创造更多便利,使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对此《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都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只要认真贯彻执行就可以了。
《准入决定》围绕设定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许可,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范:一是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许可的范围,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二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条件;三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此外,《准入决定》还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准入决定》,牵头制定了《金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管理和监管要求。《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持续和穿透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明确股东资质条件,加强资本管理,要求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规范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同时,对存量企业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稳妥有序推进,通过积极引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推动金融控股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1、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金融控股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窗口期已经来临。推动金融控股公司高质量发展,已经到了一个关键的历史节点。在分业经营状况下,客户的金融服务方案常常被分割,衍生出大量的同业业务、外表业务、通道业务,在风险来临时无法有效识别和划分责任,难以及时有效应对风险,不仅无法隔断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递,而且也无法阻止交易对手间的风险蔓延,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恐慌。因此,新时代在经济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境况下,推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办法措施,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当其时,既有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又能够推动金融控股公司高质量发展。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加强监管。
2、建立风险控制长效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方面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在这方面建立风险控制长效机制能够提升企业内部监督管理水平。建立风险控制长效机制,要从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等多方面加以管理,渗透到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等多方面,形成一个长久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长效机制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单打独斗的,必须系统地、动态地、不懈地进行监管和调整,最终形成长效机制。
3、创新监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只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对它的监管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控股机构等因素,进行协同合作,金融控股公司与所控股机构之间对于客户信息、运营后台、信息技术系统等方面形成共享、互通,充分挖掘公司的信息机制,实现协同效益下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与所控股机构之间要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风险主体,划清责任界限,厘清风险承担,避免出现问题时,产生责任不清、交叉传递等矛盾和利益冲突。双方在互通共享信息过程中要合作、合法、友善,保证信息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合法性,重视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尊重客户的自主权,不做夸大事实的欺骗宣传,保证客户信息安全。
4、打造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架构。克服商业银行在综合化经营中受到严格限制的缺陷,减少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进入金融行业,通过控股公司模式大力开展综合化经营的冲击。坚持以风险管理完善、资本实力强大、管理能力突出、历史业绩优良的大中型商业银行为主体,打造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架构,适应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中,增强我国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推动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向规范的金融控股模式转变,将商业银行母公司改制为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其他金融资产,这既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要求,也能在满足《商业银行法》的情况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综合化经营。
5、加强会计监管。通过加强会计制度建设,发挥金融控股公司计算能力较强的优势,加大对自身资本情况的计算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风险预测和控制,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为经营决策、监管提供有力的依据。重视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的资金行为,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精准计算,实现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资本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加强对增资股东资质的审查,监控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强化市场环境下的并购行为,保证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参与到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中来。
6、创新监管技术。当前金融控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形式朝着多样化转变,为了保证监管的科学性、时代性、有效性,监管技术必须随之创新。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技术的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金融领域广泛得到运用,以科技为支撑推动监管技术创新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结合自身特点,博采众长,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金融公司监管模式,实现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使两者相互促进,影响降低潜在风险。(作者单位:安徽省巢湖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