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22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996”工作制:违反劳动法不可取!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吴之如 文/画

1.jpg

  《经济日报》报道,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996工作制”属于标准工时制,其工作时长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认为,无论如何,都需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报酬权、休息权,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底线。

  作为国家的正式法规,劳动法是无论国营还是民营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企业员工有法定的工作和休息的权利,企业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不得随意要求员工无限度地延长工作时间,甚至加班常态化致员工“过劳”。

  报道说,所谓“996工作制”是指员工每天早9点到岗,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这样算下来,“996工作制”的周工作时间最低也达到了72小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每天去掉2个小时午休,员工工作时间长达10个小时,一周高达60个小时。按每月4周计算,加班时间也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上限。显然,这种状况是与劳动法相抵触的。有道是:

  岂可违反劳动法,员工加班竟无涯?企业发展从长计,还宜浇灌人性花。

  劳动创造了世界。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劳动者都是值得全社会共同尊敬并共同关爱的。各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保障员工的劳动和休息的正当权利,都是理所当然的。假如无特别的情况和特殊的理由,就必须坚决落实劳动法的各项规定,给广大员工应有的尊重和照顾。

  企业负责人待员工如同自己的兄弟姐妹,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员工才会视企业为自己的“娘家”,全身心地为企业的发展发挥自己的全部才能。从这个意义上看,某些企业推行的“996”工作制并不可取,很有作出改变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