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继辉
11月17日,距离事情发生已经4个多月,王先生仍然愤慨不已。7月26日,王先生在就职3年多的保险公司离职时,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王先生表示,当时为了尽快辞职,便删掉了同事微信,但事后意识到,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11月18日《长江日报》)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作为一名有志之士,不甘于原有的小舞台,投奔到大舞台,或者去另一个更适合自己发展的平台而提出辞职要求,都是正常的职业变动行为,无可厚非,甚至还应该鼓励。毕竟,有句话说得好:流水不腐,户枢不蠹。青春是用来奋斗的,奋斗必然带来人生舞台的变迁,哪有在一棵树上吊死的道理呢?现在是改革年代,尤其如此。
人挪活,树挪死。一个人如果在一个单位碌碌无为,可能永无出头之日。明智之举就是换个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岗位继续追梦,也许真能闯出一片新天地,这就叫人挪活。人挪活的成功例子不胜枚举,比如,马云、丁磊、李嘉诚等成功人士,就曾都有过跳槽的经历。如果他们不跳槽,也许就会平凡过一生,至少不可能取得现在这样的辉煌成就。而李嘉诚更是在做得春风满意、顺风顺水时一次次跳槽,没跳槽一次,事业就更上一层楼,最终成就亚洲首富的。
所以,对于辞职的职工,要正确对待。不要一味打上“叛徒”的标签,更不要秋后算账,设置层层障碍,让其知难而退。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自己遇到了另谋高就的良机,有人千方百计阻止,不放人,自己咋想、咋办?与人方便,自己方便,企业管理还是要人性化一些,做到以人为本,企业才能做大做强。
强扭的瓜不甜。职工如果下定决心要另谋职业,再挽留、再设置障碍也无济于事。即使最终留了下来,最多是留住了身体,留不住心。勉强留下的职工难免都会身在曹营,心在汉,说不一定还会带坏一帮人呢。所以,与其强留下来出工不出力,不如放其一马后另请高明,效果会更好。
要求先删除同事的微信再同意辞职,看起来是一条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其实不然,众所周知,一般的微信号就是手机号,同事的手机号还在,辞职后也很容易重新加起微信。而且,被删除微信的同事也可能重新发送添加微信的请求而再续“前缘”。所以,删除同事微信,不仅不能治本,也不能治标,纯属无用功,陡增烦恼罢了。反而造成人走茶凉的悲怆感,对企业形象的塑造有害无益。
删除微信不仅避免不了同事之间的正常联系,还可能引起逆反心理,让辞职的职工跟原同事的联系更加紧密,因而会失去人心,得不偿失。
要求辞职职工删掉其他同事微信的行为,不仅是企业不当管理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微信属于通信的一种,微信自由和微信秘密属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题中之义,必须切实得到保障。依法治企,企业就不能在删掉职工微信上下功夫,这是本末倒置的愚蠢之举。
毛泽东同志说得好:“允许一个人犯错误,也允许一个人改正错误,改正了还是一个好同志。”因此,作为这家保险公司来说,当务之急是改邪归正,该赔礼道歉的赔礼道歉。需知: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否则,只会离心离德,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诚信是金,失信者寸步难行。如果保险公司对于职工都如此权力傲慢、任性,背着牛头不认赃,那以后谁还敢到这家保险公司去买保险呢?试想,万一保险公司弄错了,还要喊投保人埋单,岂不冤枉?据报道,有个人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事后才知受益人要活满一百周岁才可领取保险金。人均寿命才80余岁,这不是明显的坑爹保险吗?保险公司都像对待职工辞职一样对待投保人,谁还敢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呢?
所以,保险公司必须悬崖勒马,主动道歉,以求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回头是岸。
(作者系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防震减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