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爱华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作为公司的必备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司自治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司章程体现的是股东意思自治,《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诸多事项。特别是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如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等方面,在公司法规定之外,公司章程可自主“另行规定”。
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它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和把握公司创制公司章程的“自由”与“限制”之间的界线?这是一个微妙而又对公司设立和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
鉴于法律对公司章程自主约定的内容并不明确,现围绕“股东表决权”、“股权继承”、“股权转让”三个具体事项,结合司法判例谈谈怎样解释和认定公司创制章程条款的效力问题。
1、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内容不符合《公司法》,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赋予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内容。
在“童某芳等诉上海康某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权案”中,案涉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股东会作出有关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院最后认定该约定无效。判决书的理由是,《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表决权的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方式予以改变。笔者认为,对《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的相关规定,在解释之时应遵循《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及目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在重大事项中的表决权,可以防止出现少数股东操纵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很显然《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能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进行扩大解释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自主约定内容不得突破《公司法》关于表决权的强制性规定。
2、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之继承限制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赋予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股东资格及权利继承的内容。
在“童某芳等诉上海康某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权案”中,案涉公司章程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的处置办法”第(二)项规定“合法继承人继承第二十五条股东权利中的第(一)、第(四)、第(五)、第(六)项的权利和所有义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必须同意由股东会做出的各项有效决议”。法院最后认定该约定无效。判决书的理由是,《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是对已故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但一旦约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则该继受取得资格的股东就应当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股东权利,不应当对其股东权利加以随意限制。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及其他权利,都是法定的权利,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案所涉公司章程实际上剥夺了继承人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违背了公平原则,所以该条款是无效的。
3、公司章程能否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在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相关内容后,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赋予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内容。
在“山西某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某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案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已缴纳的出资允许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被告以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最终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主要理由是,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性限制性条件不应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同意转让股权又不购买的股东,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股权)相冲突。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是股东法定权利,对股权流转的限制会减损股权的财产价值,除法律明文规定外,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应被轻易否定。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性限制性条件不应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根本性冲突。
由此可知,尽管新《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并非毫无限制。无论是制定公司章程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的“自由”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基础上的“自由”。
(作者系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