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26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让“透明财政”真正透明起来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杨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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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0日,105个中央部门陆续公开了2017年度部门决算,这是中央部门连续第八年公开向社会“晒账本”。今年公开的“国家账本”内容之丰富、分类之直观、细节之透明、数据之完整,前所未有。彰显了中央政府积极打造“透明财政”的力度和决心,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打造“透明财政”带了个好头。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中央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已由一般公共预算进一步拓展至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同时,根据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实施效果拓展的要求,有关绩效信息的公开内容也明显增加,随同2017年中央决算报送全国人大审议的就有15个重点民生政策和重大专项绩效评价报告、182个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分别比上年增长50%和64%。

  “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预算法》明确将“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升至立法宗旨的高度写入第一条。打造我国“透明财政”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透明财政”之所以如此重要,不仅仅是因为它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它还是强化政府受托责任、建设廉洁高效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绩效的重大基础性制度安排。曾有学者做过相关的实证研究,在对促进经济发展的诸多要素进行逐一检验时发现,财政透明度高低与其经济绩效好坏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关系。

  然而,现实中的“透明财政”之路,并未因其自身之重要而变得平坦和顺畅起来。国际预算合作伙伴协会(IBP)2015年对102个国家的财政公开调查发现,财政公开指数平均得分仅为45分。清华大学发布的《2017年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按照全口径政府财政透明度指标体系对295个市级政府进行综合评价后平均得分49.33分,仅有47个市级政府得分达到及格,有近84%的市级政府不及格。可见,打造我国地方政府“透明财政”绝非一件易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说到底,打造“透明财政”的真正目的就在于让政府的收支活动被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意味着政府的所有财政信息通通都被置于透明的“玻璃箱”内,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晒太阳”。魔鬼藏于细节之中。在“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情形下,透视深藏在遮遮掩掩数字“背后的故事”如同“雾里看花”,政府的活动自然也就逃离了社会监督的视野,掌控这个“钱袋子”的权力也就无法关进“制度的笼子”。“全体人民共有的财富”被挤占、挪用、贪污和浪费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政府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在这种意义上,打造“透明财政”是检视地方政府绩效高低的一面镜子:老百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否遭遇来自政府部门权力的亵渎和漠视?部门预算对于“维系”部门权力和既得利益是否仍具有工具性意义?政府部门预算管理与政府绩效管理是否真正挂起钩来?社会监督机制在参与政府预算管理、监督政府权力运行方面是否还存在漏洞?等等。也许,这才是“透明财政”之路步履维艰的真正原因。

  应该承认,近年来,无论是从分类的科学性、质量的可靠性、还是内容的全面性来看,我国地方政府“透明财政”都有了长足进展,但与真正意义上的“透明财政”还有一定差距。为此,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积极努力:首先,积极推进财政公开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相应的激励、约束与评价机制;其次,建立完善以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核心的需求动力机制和以政府问责和社会监督为核心的供给动力机制;第三,在财政预算编制、审议、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为广大社会公众、媒体、民间组织等参与主体积极创造条件,让社会监督机制在参与政府财政管理和监督政府权力运行方面“畅通无阻”;第四,建立完善财政预算主体权力多元制衡机制,强化人大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动态跟踪监管;第五,完善财政公开配套政策措施和技术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公众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提出财政公开请求而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被“倒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条件给予提供或答复而履行自己的义务。社会公众与政府两者间博弈均衡的结果,必然达致财政公开质量和水平“帕累托”改进的理想结局——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考虑——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定期公开财政信息。而财政信息的公开、透明,又为社会公众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条件和可能,这又反过来确保了财政公开透明的质量和效果。

  (作者系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广州大学大数据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