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海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将公安部起草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拟在我国通过强制医疗所制度,规范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合法权益。
当下,我国精神病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见怪不怪的公共议题,精神病人正在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约有1.73亿人患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超过1600万。世卫组织认为当前精神病患发率已占我国所有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远高于全世界10%的平均水平。尤为严重的是,近年来,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是屡有产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由精神病人引发的刑案达1万起以上,在凶杀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中,与精神病理因素有关的占60%,暴力行为与精神疾病之间存在着特殊联系。
可以想象的是,数以万计的精神病人尤其是重症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治疗,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家庭监护责任过重。经济上,因精神病人导致家庭致贫的例子屡见不鲜;家庭关系上,由于监护人经济和精神压力过大,放弃治疗、囚禁、遗弃甚至杀害患者的事情也时有发生;社会后果上,家庭看管经常出现由于家庭成员疏忽或监管能力不足导致的精神病人对家人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国务院法制办就《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规范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制制度。如何对这些有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及时进行预防和治疗,这对于保护精神病人权利、减轻家庭负担、减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都具有价值和意义。这也标志着,对这一数量庞大的精神病人群体终于以国家的高度进入公共政策范围,致而被整个社会所关注。
不过,在制定《强制医疗所条例》的过程中,还要有效防止公权力下的“被精神病”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可否认,近年来,由于公权力的滥用和肆意扩张,加之利益关联人恶意设陷,“被精神病”事件屡屡发生,有的影响十分恶劣,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按照条例送审稿规定,需强制收治的人有两种,即实施危害公众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人以及将要实施危害的人。前者不难界定,但后者操作起来恐怕不易,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出现随意扩大强制收治范围的问题,甚至引发“被精神病”事件。
因此,在实施强制医疗确保精神病患者得到应有治疗和约束的同时,又要尽最大努力遏制“被精神病”。一方面,对“将要实施” 的内涵及其判断依据和标准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另一方面,明确强制送医主体及其责任,杜绝公权部门、政府官员的指定式强制。再者就是,在监护人或利益关系人提出送医申请,并经有关方面做出专业性评估、鉴定的同时,对强制医疗当事人予以公示并允许其申诉,以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最大限度避免误诊误治。此外,还须明确法律责任和追责程序,以此加大对“被精神病”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