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王先生进入某商品销售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主管,月薪500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并且按3%的比例对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的员工进行淘汰。 2015年年底,销售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时,认定王先生2015年的工作不称职,没有完成单位制定的工作任务,不能胜任现任工作,随后该公司依据单位制定的《员工管理办法》解除了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王先生不服公司决定,认为自己上班期间勤勤恳恳,业绩也不错,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于是向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了仲裁。
仲裁院审理查明案情后,仲裁员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首先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考核结果不称职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充分证据,否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调解下, 销售公司与王先生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销售公司当场支付了王先生补偿金,该案圆满解决。(裴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