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1月26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国企公函求情”有违司法正义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江德斌 自由撰稿人

  

  职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单位却向审判机关发出公函,列出被告人在工作上的种种优秀表现,以单位名义向法院正式求情……近些天来,陕西某国企的做法在当地司法界引发强烈争议。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不好拒绝,就将该求情函归入案卷备查,“对单位的意见,法院只是酌情考虑。”(据1月18日《法制晚报》)

  国企发公函替自己的员工求情轻判,此举令人感到诧异,不仅有违司法正义原则,亦有干涉司法之嫌,必须予以批责和纠正。该公司职工涉嫌受贿罪遭到公诉,理应遵守法律规定,按照司法流程办理,配合司法调查,接受裁决结果,岂能亲自发布公函,为涉案职工求情。显然,此举有越界之嫌,依仗国企的行政权力,干扰司法机构办案,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都这样干的话,那还要司法干什么?

  从报道可知,涉案职工所收受的贿赂并不多,仅数万元,又有自首、退赃行为,本就可以依法从轻判决。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的眼里,“国企公函求情”的做法是多此一举,并不能左右司法裁决的结果。但是,在公众看来,此举暴露出的问题却很大,凸显国企漠视司法正义,肆意滥用行政权力,为腐败行为辩护,抱持“护犊子”的心态,实则不可取。

  由于司法审判有标准程序,有量刑依据,按照调查证据裁决即可,不应被其他力量干扰。可是,在现实中却并没那么简单,权力和舆论干涉司法的行为比比皆是,甚至于未审先判,提前替嫌疑人定性,导致司法程序被干扰,审判结果亦时常遭到扭曲,偏离了正义公平的轨道。政府部门或国企的“公函求情”只是权力干涉司法的一种,因其处于明处,一旦曝光民众就可知晓,而那些隐藏在暗处的干涉行为,危害性就更大,更需要予以警惕。

  “公函求情”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屡屡发生的“公函求情”事件,不管当事人是政府部门还是国企单位,都属于权力干预司法,需要依照依法治国的精神,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对审判结果予以纠正。

  而且,即便“公函求情”没有改变司法裁决结果,却也损害了司法公平正义,令民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任,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不仅要对违规者予以处罚,还要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完善司法制度保障,摆脱权力干预的束缚,使其有底气对“公函求情”说不,能够坚持法律原则办案,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